隨州市民宗局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隨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9號)及《中共隨州市委、隨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隨發〔2010〕2號)精神,設立隨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堅持發展民族經濟,推進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幫助民族企業發展生產,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
(三) 承辦民族成份的管理和負責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承擔參與散居民族工作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扶貧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和使用工作。
(四)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做好愛國宗教人士教育培養工作。指導愛國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宗教政策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有關事務。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指導全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六)參與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進行的各類破壞和其它犯罪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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