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環境監督監測等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程、建設工程定額、行業的標準定額、投資估算指標、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負責管理縣域內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以及機動車輛的污染防治;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核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進行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制定全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的方法參數;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三)編制和制定我縣建設事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四)研究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規章並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管理。
(五)負責村鎮規劃、村鎮建設;負責縣城規劃區域內的防洪,地下、地表水,供排水管理;負責城鎮節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市政設施、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管理城鎮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工作;負責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
(六)綜合管理全縣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範、抗震加固、工程建設抗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指導城市市政工程測量及測量標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文化古蹟的審查報批。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及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協調環境污染糾紛;監督檢查工程建設質量和建築工程安全生產。
(七)負責房地產確權管理和面積認證、核發產權證、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工作;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指標。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管理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職稱評聘工作。
(九)負責本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制定行業人才培訓規劃;負責本行業科技項目攻關和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及推廣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築設計施工企業開拓縣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制定本行業依法治理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畫、完善各項工作和學習制度。
(十一)承辦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