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審計工作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 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 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市人民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參與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組織對中央、省屬國有企業的審計,根據省審計廳的授權對省屬國有企業的審計。
(六)按規定對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一)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組織開展審計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和指導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陽江市審計局內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財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文書的送達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教育培訓、信訪舉報、紀檢監察和黨群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劃分審計範圍,建立計畫動態管理;承擔被審計單位資料庫的建設、統計等工作。
(二)法規審理整改科。
起草全市審計業務工作綜合性、規範性檔案和工作制度、審計指南;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開展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市屬國有企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的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四)財稅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省審計廳的授權,組織審計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地方和上級審計部門授權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黨群、行政部門、政法部門、科教文衛主管部門以及市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行政部門、政法部門、科教文衛、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政法、科教文衛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市直農業林業、資源環保、水務等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和項目;依法對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進行環境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績效審計科(企業外資審計科)。
承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工作,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政府績效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市審計局實行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
(二)縣級以上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
縣(市、區)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調縣(市、區)黨委加強對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