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奮飛

陸奮飛上書,歷陳此舉八害,此議因此廢止。 1631年(明思宗崇禎四年),陸奮飛中進士。 守喪期滿後,任兵部車駕司員外郎,不久告假還鄉。

陸奮飛(約1592-約1657),宿遷市宿城區人。1618年(明萬曆四十六年)舉人。
1626年,總河、總漕兩都府擬議開鑿宿遷境內馬陵山,辟一條水道。陸奮飛上書,歷陳此舉八害,此議因此廢止。
1631年(明思宗崇禎四年),陸奮飛中進士。先任推官,後改嘉興府教授。其間曾受理一案,有人以千金賄洛他,陸奮飛堅拒不納。後有人就此事問他,他回答說:“一時之利,終身之悔也。”此話一時傳為名言。
後遷南京國子監助教。靖江某監生應納糧米450石,交納後而監生死亡。胥吏趁機中飽私囊,事後反逮治監生家人,以至有一弟六仆受牽累而死。監生的友人激於義憤,主動代坐牢獄。陸奮飛對此事極為憤慨,極力為其申辯,事情得以澄清。
後升工部營繕司主事,因母逝而去職服喪。適逢皇帝下詔求直言,於是陸奮飛上書朝廷,請改五年恤刑為一年一恤。這個意見得到崇禎皇帝的讚許和採納,減輕了刑囚的冤滯,改良了明朝的刑法。
守喪期滿後,任兵部車駕司員外郎,不久告假還鄉。1641年,周延儒再任首輔,陸奮飛上書,柬請緩徵、省刑、停工、起廢、養士5事。主張立即起用諫官劉宗周、陳子壯、周鑣、金鉉等人。
後任戶部福建司郎中,兼饒州府知府。任上因鎮壓當地農民起義,被晉升九江道參議。後辭官回宿遷,不久明朝覆亡。於是退居縣東北白鹿湖以東的東柳洲,以明朝遺老自居,與兄弟子侄飲酒賦詩,沉於佛教,優遊10餘年,著有《雲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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