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9.10——1991.07,江西省贛州地區地質隊工作。
1991.08——1995.11,江西省贛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
1995.11——1998.11,江西省贛州市水南鄉黨委工作,先後任組織委員
、常務副鄉長。
1998.11——2000.10,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水東鎮黨委工作,任黨委副書記、紀檢書記。
2000.10——2002.02,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沙河鎮政府工作,任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2.02——2004.09,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4.10——2004.12,參加江西省贛州市第二期離崗學習培訓班學習。
2005.01——2006.05,江西省贛州市人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6.06——2007.08,江西省安遠縣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7.08——2010.04,江西省安遠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0.04——2011.05,江西省興國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2011.06——2016.07,江西省定南縣委書記
2016.07——2016.08,江西省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副廳長級)。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12日晚,江西省紀委發布訊息,省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陳陽霞(副廳長級、試用期一年)、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程子亮、省旅遊集團副總經理黎友才等6名同志因在私人會所組織和接受吃請被查處。
2016年7月27日,陳陽霞到省紀委報到上班,擔任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因陳陽霞調任省機關工作、被提拔副廳級幹部,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程子亮決定8月4日晚請陳陽霞吃飯,並邀請他們曾一起在國外參加培訓的省直機關另外兩名幹部參加。
程子亮與省旅遊集團副總經理黎友才商議,將該吃請安排在南昌市某私營企業主劉某某用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於自己接待私人朋友、具有私人會所性質的隱蔽場所。應黎友才請求,程子亮還邀請了省委組織部另一名幹部參加。當晚飲用的紅酒由黎友才個人提供,其他費用由劉某某個人承擔。
江西省紀委在通報中指出,陳陽霞、程子亮等人在私人會所組織和接受吃請,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觸犯了黨的紀律。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省委批准,給予陳陽霞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終止其省紀委副廳長級室主任試用期,調離省紀委機關;給予程子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省委組織部幹部教育處處長職務,調離省委組織部;給予黎友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參與聚餐的省直機關三名幹部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