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華[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

陳秋華[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

陳秋華,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婁底人,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國家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教授。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6年12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陳秋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4.07——1988.07,在湖南財經學院計畫統計系統計專業學習;

1988.07——1991.07,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1.07——1991.10,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科研所工作;

1991.10——1995.06,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5.06——1998.09,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

1998.09——2000.07,廣西壯族自治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主任兼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

2000.07——2000.08,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處長;

2000.08——2001.08,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副廳長(試用期一年)、黨組成員(其間:2000.08—2001.03 兼自治區財政廳預算處處長);

2001.08——2003.04,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9.09—2002.07 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2003.04——2006.01,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其間:2005.10—2006.01 在中央黨校第45期地廳級進修班B班學習);

2006.01——2006.02,中共廣西防城港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02——2008.02,中共廣西防城港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2——2009.11,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9.11——2015.04,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廣西自治區第十屆人大代表,九屆廣西自治區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廳長、黨組書記陳秋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宋曉天在林業廳幹部大會上宣布了自治區黨委關於免去陳秋華林業廳黨組書記職務的決定,宣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關於免去陳秋華林業廳廳長職務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免去陳秋華的自治區林業廳廳長職務。

立案偵查

2015年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廳長、黨組書記陳秋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雙開

2015年6月25日,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黨委委員、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秋華在擔任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

陳秋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研究,報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秋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犯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廳長陳秋華(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4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陳秋華(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秋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秋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崇左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秋華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0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廣西林業廳原廳長陳秋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陳秋華被檢察機關指控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房產的方式索取、收受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2255.5847萬元。陳秋華當庭認罪悔罪服罪。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5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秋華先後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廳長、防城港市市長、自治區林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廣西宏桂資產經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豐林木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公司在資產處理、辦理公司上市手續和承攬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直接或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房產的方式索取、收受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2255.5847萬元。

當天庭審歷經4個小時後休庭,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

判處徒刑

2016年12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陳秋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對陳秋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崇左中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秋華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廳長、防城港市市長和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資產處理、辦理上市手續、承攬工程和合作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產、索取或直接收受現金等方式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25.5847萬元。2012年間,被告人陳秋華對交給他人理財的本金及收益總計人民幣3000萬元中,能夠說明來源的合計2315.7132萬元,尚有 684.2868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25.58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陳秋華本人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部分達684.2868萬元,差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陳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陳秋華索取他人4萬美元,具有依法從重處罰情節。鑒於陳秋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而且在接受調查期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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