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海滄分局原局長陳清江案。2007年至2013年,陳清江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環境監管、項目審批和驗收、環保資金申請、固體廢物管理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總計174萬元。2014年6月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
陳清江,男,1956年10月出生,大學文化。2005年10月,陳清江擔任廈門市環保局海滄分局局長,負責工業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監督管理、環境監理等工作。
福建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海滄分局原局長陳清江案。2007年至2013年,陳清江利用職務之便,在企業環境監管、項目審批和驗收、環保資金申請、固體廢物管理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錢款,總計174萬元。2014年6月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