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陳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

陳堅,男,1970年1月出生,湖南省衡南縣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2014CCTV中國(湖南)法治人物評選活動獲獎個人,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全國範圍的中國法治人物最終評選湖南省推薦候選人。

人物經歷

1993年大學畢業後,從師著名法學家李雙元教授,1996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6年以來先後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刑事、民事審判工作。

主要事跡

忠於法律 創造性地適用法律

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這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重要內容。

“法官承辦的每個案件審判質量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秉持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自己負責的高度責任感,法官應當對自己承辦的每一起案件終身負責,這樣才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陳堅說。

從事審判工作18年,從一名普通法官到湖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長,他承辦、審批各類案件超2000件,涉案標的近100億元,所辦案件無一錯案、無一超審限、無一引發涉穩事端;保持了三個“沒有”的記錄: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受到違紀投訴,沒有被人違紀舉報。這一組數據背後,既是一名職業法官對審判事業永不言棄的信仰堅守,也是一名專家法官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

2003年審理的一起案子讓他至今記憶猶新。

邵陽一家銀行於上個世紀90年代註冊成立了房地產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該房地產公司與長沙一家開發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約定向對外轉讓土地,對方依約支付了244萬元的土地轉讓款。熟料到,該房地產公司名下並無土地,更讓人驚訝的是,該房地產公司很快被吊銷營業執照並歇業。吃了啞巴虧的長沙開發公司在退款無門的情況下,萬般無奈中將該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但對方已經無力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此案在審理中引發了爭議,雖然該房產公司違約,但其已無力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即使判令其擔責,判決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案子抗訴到了湖南高院,作為承辦法官,在系統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後,他認為,該房產公司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為獨立法人,應當依法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房產公司成立時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100萬元註冊資金系邵陽這家銀行撥付的,因此不具備企業法人的條件,應認定其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開辦該公司的銀行承擔。同時,該公司人員均由銀行委派過來,歇業後公司人員及資產都由銀行全部承接,該房產公司歇業後的相關民事責任應當由銀行承擔。最終依法判令開辦單位銀行承擔該房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責任。

案子判決下來,涉案各方均服判息訴。此案當時在湖南省乃至全國均有廣泛的影響,此判決在實務中較早創設了“開辦單位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裁判方法,作為先例為湖南法院裁判同類案件所遵循。此後,隨著黨和政府“緊縮銀根”政策的出台,同類型案件不斷增多,最高法院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上陸續發布多起類似案例。

在十多年的審判生涯里,類似開創性的審判案件太多。他認為,作為一名法官,不僅要嚴守公平公正底線,尤為重要的是要忠於法律、加強學習、勤于思考,在民事審判這一領域成為專家裡手,始終走在司法實踐的前列。

忠於人民 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衡量一名法官優秀與否的標準,絕不僅僅是案件是否審理得當,更重要的是能在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社會穩定和諧。法官應當主動沉下身、接地氣、聽民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陳堅對此交上了一張令人滿意的答卷。

作為一名民事法官,他在準確適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同時,還善於耐心細緻給當事人做辨法析理工作,他始終認為化解矛盾糾紛也是一名專業法官的必備技能,而提升溝通能力則是法官的必修課。法官必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來龍去脈的基礎上,在複雜的利益交織中理清利益脈絡,找準利益平衡點,儘可能將矛盾化解。

2011年,他掛職擔任郴州中院副院長,一起歷經9個回合調解的征地補償費糾紛案讓他明白,只有全面把握事實,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把矛盾成功化解。

1992年郴州宜章縣城關鎮某村成建制農轉非,村集體土地征歸國有,列為城鎮建設用地,但征地款一直未補償到位。2010年補償款撥付後,居委會以1992年後已參加工作的不予補償為由,未給肖某等18人分配土地補償款。肖某等人遂向宜章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分配征地補償款。其訴求在遭遇一審法院駁回後,肖某等人不服, 向郴州中院提起抗訴。

他在詳細了解案情後發現,該案起訴的雖然只有18人,但未得到土地補償款分配的農民有300多人之眾,且雙方積怨頗深,曾多次發生械鬥,已演變成了不同宗族之間勢力的較量。如果草率維持或者改判不但難以解決現有問題,還可能釀成新的矛盾。因此,他要求做好涉案當事人的工作、儘可能以調解方式審結該案。在合議庭的調解工作陷入困境時,他率眾深入糾紛發生地與當地基層組織領導協調溝通,整合一切力量共同做民眾工作。經過先後9個回合的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調解協定, 一起歷時兩年有餘、案情異常複雜、有可能引發赴省進京上訪、影響一方穩定的糾紛,終於得到了成功化解,徹底消除了危及宜章乃至郴州市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

忠於理想 不斷探索進取

除了在民商事審判領域成為屈指可數的專家,陳堅在繁忙工作之餘,對法學理論、審判業務精深研究使得來向他討教的人越來越多,而對民事審判一些難點領域的鑽研更讓他享譽全國法院系統,成為全國知名的專家法官。

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在實施現行法律過程中,對如何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是最高法院協調全國審判工作的重要形式。作為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實現法律公平正義價值功能的重要保障,司法解釋離不開一線法官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

003年,他根據審判經驗撰寫《共同侵權行為探析》一文,有關觀點被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吸收。

也在同一年,他起草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調研報告》,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台提供重要參考。

2009年,他參與起草的《關於農村改革發展中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調研》,為最高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供依據。

繁重的審判任務之餘,在理論領域孜孜不倦的鑽研也令他厚積薄發。過去十多年裡,他協助最高法院民一庭開展婚姻法、建設工程、訴訟調解、勞動爭議等8個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法學論文30餘篇;出版民事法律專著6部,其中,《土地承包契約實務》一書被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確定為全國“農家書屋工程”推薦的100本圖書之一,全國僅有4本法律類圖書入選。《契約司法解除研究》一書開創性提出了“契約司法解除”這一全新命題,填補了國內外有關契約解除理論的空白,獲得業內廣泛好評,許多法官作為辦案指南備放於案頭。2013年出版的《礦產資源糾紛裁判精要》在礦產資源糾紛案件法律適用方面進行系統的研究,填補了礦產資源糾紛裁判領域的空白,是我國對該領域進行系統研究的第一人。

也正是上述不凡的成果,2009年他被湖南高院黨組推選為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委員。多年來,他在專攻領域的學術研究能力逐步獲得國內外認可,影響力漸長,直至他實至名歸獲得了最高法院“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這一稱號選條件和程式非常嚴格,必須同時具備“政治立場堅定、專業功底深厚、審判經驗豐富、調研成果豐碩、工作業績突出”等五個條件,三年一選,過去數年,湖南法院僅有4人獲此稱號。

“一紙判決下來,可能涉及當事人幾百、幾千萬元乃至數億元的利益,民事審判不僅需要依法公正判決,更要讓各方當事人明白為什麼要這么判,事實和法律依據何在,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勝訴者贏得堂堂正正 ,讓敗訴者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陳堅說,他所經手的民事審判領域案件類型繁多、事實認定難度大、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當事人利益爭端劇烈、社會影響面廣,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不僅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精湛的審判業務技能,清正廉潔的職業操守,尤其對他熟悉和了解社情民意、認識和把握新情況、善於處理複雜社會矛盾的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陳堅認為,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不僅僅是審判專家,更是社會工作能手、矛盾調處專家、法學理論專家的集大成者。“比起審判專家,我更願意成為一名全能精英法官。”他這樣說,做一名全能精英法官不僅是一名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的審判專家,更要成為所從事審判領域的專家、精英,挑戰研究領域的法律空白,推動社會法治進程,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實現。

學術成果

曾與他人合作出版法學著作5部,在《法制日報》、《湖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主義研究》等刊物上發表法學學術論文10餘篇。

獲得榮譽

2014年8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2014CCTV中國(湖南)法治人物評選活動獲獎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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