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
陳勇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0年8月下旬,陳勇以18.8萬元的價格向四川省成都市的毒販購買700克甲基苯丙胺後販賣給他人。2010年9月初,陳勇再次以20萬元的價格向成都市的毒販購買900餘克甲基苯丙胺,並安排他人運輸回無錫市。
2010年9月3日,陳勇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被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計989.3克。無錫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後,罪犯陳勇不服,提出抗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依法核准對陳勇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