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潛江縣飲食服務公司幹部,潛江縣委辦公室副科長,
1985年11月任共青團潛江縣(市)委書記,
1990年09月任潛江市漁洋鎮鎮長,
1993年10月任潛江市漁洋鎮黨委書記;
1996年03月天門市委常委,1998年02月兼任天門市委組織部部長;
1999年10月鄂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1年09月鄂州市梁子湖區委書記,2002年02月任梁子湖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年01月鄂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年12月隨州市政府副市長;
2009年06月隨州市委常委;
2009年07月隨州市委宣傳部部長;
2011年12月當選為中共隨州市第三屆委員會委員、常委;
2013年9月任隨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宣傳部部長;
2013年11月任湖北隨州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15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湖北省隨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傳根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9月25日,隨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陳傳根的隨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5年12月9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隨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陳傳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傳根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在工作調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獲得政策優惠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以借為名占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參與“帶彩”娛樂活動。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的行為涉嫌犯罪。
陳傳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傳根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9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湖北省隨州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傳根(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傳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傳根,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傳根利用其擔任隨州市副市長、隨州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