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事件
2006年至2016年,陳亞新在擔任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副局長、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和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務影響力,為茂名市興能貿易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單位及相關人員賄送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56萬元、港幣20萬元,均據為己有。
2010年,陳亞新擔任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法院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市通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未公開的招投標信息,並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處理)賄送的現金共人民幣100萬元。
2017年8月,陳亞新在接受廣州市紀委調查過程中,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賄賂犯罪事實。同年9月,廣州市紀委以投案自首的方式將陳亞新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移交廣州市檢察院。同年10月,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陳亞新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法院審判
2018年7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原副局長、原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陳亞新(廣州市副局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亞新受賄總計人民幣256萬元、港幣20萬元,以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