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等法院

陝西高等法院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陝西省的省級審判機構,成立於民國十六年(1927年)。

陝西高等法院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陝西省的省級審判機構, 成立於民國十六年(1927年)。
陝西高等法院委任令陝西高等法院委任令

國民政府時期推行司法改革,在西安將原陝西省高等審判廳改為陝西高等法院,設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民事庭和刑事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推事充任者外,余就其推事中選任。高等法院審理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抗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等。
陝西高等法院內同時設檢察處,據1928年《陝西省高等法院檢察處十七年度職員考語表》所列檢察官有楊福蔭、趙仙槎、劉憲章等3人,主任書記官林燕春1人,書記官李維鏞、蔡星樞等6人,候補書記官羅彥澤1人,學習書記官孫繼祖、張雲程2人。
從1948年《陝西高等法院戰時司法人員和有損失調查表》看,時任陝西高等法院院長一職者是黨積齡。首席推事是曹文煥,庭長是張耀斗和王維翰,推事有范一桂、崔炎煜、龔錫賢,分發辦事法官有姚廷俊、高熏、郝景昌等;檢察官花蔭、張慶瀚,書記官王密,主任書記官王昭新,主科書記官萬善寶、白泉、陳國珍、孟廷楨、張鵬翰、張受書書記官汪延年、郭漢章、惠靜庵等15人,學習書記官米錫侯、王景熙,分發辦事書記官長林燕青,分發辦事書記官楊葆初,分發辦事主任書記官鞏覺民,侯補書記官薛津,分發辦事姜坦、呂鴻順、王俊傑以及錄事葉遇春、鄭毓清、張崇德等25人(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資料七,7046號)。
根據中國民國《法院組織法》有關“省和特別區各設高等法院。但其區域遼闊者,應設高等法院分院”的規定,陝西高等法院還設立了四個分院,它們是:設在南鄭的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設在榆林的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設在安康的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設在大荔的高等法院第四分院(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資料全宗七6567號)。各分院置檢察處,委派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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