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高齡老人補貼制度的意見(陝政辦發【2010】111號)規定,為認真做好高齡老人補貼(簡稱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總則

建立高齡補貼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方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

範圍

凡具有陝西省戶籍,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齡補貼。

標準

年滿80-8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50元;年滿90-99周歲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2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繼續執行當地已經出台的老年人優待政策。

申報

凡具備享受高齡補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本》原件及三份複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張),向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陝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高齡老人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三份);

1、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後,要認真審查核實,進行初審評議,並在轄區內張榜公布7日,接受民眾的監督和評議。無異議後,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

2、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收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交的申報材料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登記和造冊,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報縣(市、區)老齡部門審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出具轄區內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

3、縣(市、區)老齡部門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覆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補貼的發放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複審無異議後,統一登記造冊(電子版),報上一級老齡部門審核備案。

《陝西省高齡老人補貼申請登記表》經審定後,應在縣(市、區)老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發放

高齡補貼的發放,原則上按人逐月發放。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縣(市、區)老齡部門審批,設區市老齡部門備案的程式進行,實行三級審批、張榜公示、民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放。

1、各縣(市、區)老齡、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調金融機構,為80-89周歲年齡段的老年人辦理銀行卡(農合卡),通過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個別地方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的,可委託鄉、鎮政府代為發放;

2、90-99周歲年齡段的高齡補貼,原則上可由縣(市、區)老齡部門上門發放,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

3、100周歲及以上高齡補貼,由老齡部門上門發放;

4、高齡老人戶籍跨縣(市、區)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老齡部門辦理高齡補貼發放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的當月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高齡老人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備案,並建立有效的聯繫渠道和聯繫方式。

管理

高齡補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一人、不多發一人。

1、各級老齡部門負責高齡補貼的審批和發放。從2011年起,在縣(市、區)老齡部門逐步建立高齡補貼發放信息平台和高齡老人信息資料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式;

2、各級民政部門要協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以及監督、檢查與指導;

3、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高齡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對老齡部門發放高齡補貼所需工作經費,要給予積極支持,並做好監督和管理;

4、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每月20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報縣(市、區)老齡部門;各縣(市、區)老齡部門每月25日前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匯總後,報本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制定下一月的發放計畫。同時,將本轄區享受高齡補貼的新增、變更、註銷等情況報設區市老齡部門備案。

5、各設區市老齡部門應於每年的9月20日前,將本地區享受高齡補貼的變更、註銷等情況,以及次年享受高齡補貼的人數按年齡段匯總上報省老齡辦,上報材料為申報對象花名冊及其電子版;省老齡辦匯總全省申報人數並向省財政廳協商編制下年度發放計畫,省財政廳於每年的11月份核撥次年的專項經費。

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

1、各級老齡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補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式,並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和檢驗;

2、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3、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4、人民民眾對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齡補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舉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縣(市、區)老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書面答覆舉報者。情況屬實的應由縣(市、區)老齡部門予以糾正。

懲處

從事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輕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2、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

4、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高齡補貼的。

九、各地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高齡補貼發放細則。

十、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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