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2009年10月30日,經陝西省道教協會會長擴大會議審定通過)
為了規範陝西省道教教務管理,維護陝西省道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中國道教協會《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道教教職人員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傳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二條道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道教師承法派。
(三)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當於國中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常住省內宮觀兩年以上,受過冠巾或傳度,具有健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四)熟悉道教主要威儀規範,了解道教基本教義,能習誦《早晚功課經》、《道德經》等道教經典;參加中國道教協會或陝西省級以上道教協會舉辦的專業學習,取得畢(結)業證書資格。
(五)遵守道教規戒,信仰虔誠,品行端正,勤奮好學,有較好的道德修養和一定的宣道能力。
第三條
(一)道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程式如下:本省道教教職人員由省道教協會認定。
(二)申請道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條件:
1、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填寫“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申請表”(中國道教協會監製);“陝西省道教教職人員認定申請表”(陝西省道教協會印製)各一份。
3、提供本人身份證或複印件,戶籍證明材料複印件(含暫住證);
4、師承法派證明;
5、學歷證書原件或複印件;
6、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請人向所在宮觀提交,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宮觀或所在地道協提交。
(三)所報導教教職人員申請表格等材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地宮觀、屬地市、縣(區)道路教協會和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道教協會申請認定,所認定的原始材料由省道協存檔一份。
第四條省道教協會認定後,報省宗教局備案,並報中國道協教務部全套資料檔案一份,領取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五條完成備案程式後,由省道教協會頒發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六條道教教職人員證書是道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當及時報省道教協會申明作廢並申請補辦。
第七條取得“道教教職人員證書”的道教教職人員,有資格作為戒子、錄生人選參加傳戒、授錄活動,可從事道教教務活動。
第八條省道教協會每三年對認定的道教教職人員資格進行核驗。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接受審核檢驗的,公告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作廢。
第九條道教教職人員所在的宮觀或道教協會應加強對道教教職人員的管理,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條道教教職人員外出進行教務活動,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第十一條外省認定的道教教人員到我省宮觀常住,由所在宮觀報當地道協審核後,報當地宗教工作部門及省、市道協備案。
第十二條道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的宮觀、道教協會予以勸戒、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等懲處:
(一)不守戒規,道風不正的;
(二)利用教職人員身份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斂財騙人
,敗壞道教聲譽的;
(三)從事邪教活動的;
(四)製造糾紛或滋生事端,影響宗教和睦和社會穩定的;
(五)未經所在地的宮觀或道教協會同意,在信眾家中進行經懺活動的;
(六)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為並情節嚴重的,由省道教協會解除其教職人員資格,並向省宗教局註銷備案。
第十三條道教教職人員放棄道教信仰,或因其它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資格的,由所在的宮觀或道教協會予以公告在並報省宗教局註銷備案。
第十四條省道教協會應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將本省上年度認定的教職人員的情況報中國道教協會。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道教教職人員。本辦法解釋權屬陝西省道教協會。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