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西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程安東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西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石頭河水庫西安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根據《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頭河水庫西安供水工程(以下簡稱供水工程)是指石頭河水庫樞紐及其東乾渠始端至黑河匯流池之間的輸水工程設施和各種附屬建築物。
輸水工程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水電站等建築物;
附屬建築物包括水量水質監測、專用道路、通信、供電等設施。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供水工程的主管機關。石頭河水庫管理局是供水工程的專管機構。
第四條石頭河水庫庫區和輸水工程沿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民眾進行水法規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同主管機關及專管機構搞好供水工程及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供水工程沿線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機關協同專管機構查處水事案件,處理水事糾紛,維護水事秩序。
第五條供水工程主管機關及其專管機構應加強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確保計畫供水量。
第六條供水工程專管機構應加強水質監測,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第七條供水工程及水源劃定一級安全保護區和二級安全保護區。
(一)一級安全保護區為:
石頭河水庫左側和末端海拔820米高程線以下,右側眉太(眉縣至太白縣)公路坡腳3米以下,水庫大壩下游的老梅惠渠滾水壩海漫以上的範圍;
樞紐工程(包括大壩、泄洪洞、溢洪道和壩後電站,下同)側面100米以內的範圍;
輸水明渠渠堤外坡腳兩側10米以內的範圍;
輸水暗渠(管)、箱涵的覆蓋面及其兩側10米以內的範圍;
其他建築物和水量水質監測、通信、供電等設施周邊10米以內的範圍。
(二)二級安全保護區為:
石頭河水庫流域分水嶺以內;
樞紐工程、輸水工程和其他建築物的一級安全保護區外緣以外30米以內的範圍。
供水工程沿線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協同專管機構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標誌,明確界限。
第八條在一級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溝、取土、打井、鑽探、爆破、開採沙石、修墳、考古發掘、修非供水工程建築物、在輸水箱涵覆蓋面上植樹;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水庫游泳、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放牧畜禽、設定畜禽養殖場;
(五)在水庫和渠道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在水庫毒魚、炸魚、電魚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釣魚;
(七)施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八)露營、野炊等可能危害庫區環境的活動;
(九)其他影響水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九條在二級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建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及對水質有污染的工程項目。
第十條在二級安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經供水工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按供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護的要求施工。
第十一條禁止損毀供水工程及其護岸、護坡、水文設施、測量標誌、通信器材、電力設備、界樁及其他工程設施。
第十二條未經主管機關批准,禁止在水庫和輸水渠道(箱涵)中取水。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沿線護坡、護岸林木由專管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壞。
第十四條供水工程專管機構應加強工程設施的巡查,發現險情、故障及時搶修排除,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阻攔、干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由供水工程專管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造成供水工程損毀的,由當事人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一的,由供水工程專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供水工程損毀及水體污染,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害、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個人罰款300元以上、單位罰款2000元以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第十九條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