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築以及與此相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非粘土實心磚牆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節能建築,是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建築能耗達到國家及省規定標準的建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推廣節能建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牆體材料革新與推廣節能建築工作。
各級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牆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節能建築的組織協調、規劃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經貿、財政、物價、土地、鄉企、環保、技術監督、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的工作。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和編制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築的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與通用圖集。
建築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執行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陝西省實施細則》等技術標準和規程。
第七條 建設項目設計審查,應有同級牆改管理機構參加。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批准的節能建築設計圖紙進行建設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第八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或生產線。
對現有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實行定點限產管理,不得易地搬遷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九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可視情況降低土地使用稅徵收等級;
(二)對企業生產的含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廢渣的牆體材料,免徵增值稅;
(三)對以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牆體材料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第十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可無償使用有關企業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業固體廢料。排放單位應提供方便,並可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達不到標準的牆體材料,不得投入市場。
第十二條 凡框架結構建築物的填充牆、城市規劃區域內4層以上磚混結構建築物的牆體,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嚴格限制在圍牆和其它構築物中使用粘土實心磚。
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必須率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節能建築。
第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元向牆改管理機構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對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行政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主體完工後,經牆改管理機構檢查,按實際使用比例和節能效果相應退還專項用費。退還係數組成為:牆體占0.5,屋面占0.1,門窗占0.2,供熱採暖系統占0.2。對牆體使用孔洞率大於23%、小於33%的粘土多孔磚或單排孔砼空心砌塊,按實際使用比例的70%退專項用費。
第十五條 專項用費分級徵收。省(部)屬單位的建設工程,由省牆改管理機構徵收。西安市以外的省(部)屬單位的建設工程專項用費,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所在地市牆改管理機構代收;地市、縣(市、區)的建設工程,分別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縣(市、區)牆改管理機構徵收。
各級牆改管理機構徵收專項用費,應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 縣(市、區)牆改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徵收的專項用費扣除已退還部分後,15%上繳地市牆改管理機構;地市牆改管理機構收取縣(市、區)上繳的專項用費和向建設單位徵收的專項用費扣除已退還部分後,15%上繳省牆改管理機構。上繳計算基數為當年收繳專項用費總額扣除當年返退部分後的餘額數。當年上繳的專項用費下年1月底前足額上繳。
第十七條 專項用費必須用於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節能建築事業,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用費:
(一)道路、橋樑、航道、給排水設施等建設工程;
(二)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三)環境污染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修繕工程;
(六)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繳的其他工程。
第十九條 按規定返退建設單位後剩餘的專項用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研製開發及推廣套用;
(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三)牆體材料革新與推廣建築節能工作經費;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推廣建築節能的宣傳、培訓、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節能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准的節能建築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工業固體廢料排放單位向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收取費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或者易地搬遷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補收專項用費,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上繳或未足額上繳專項用費的,由上級財政部門責令上繳,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免、截留、挪用專項用費的,由上級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按比例退還專項用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部門、牆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