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

陝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陝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已經省政府2008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陝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四章 應急調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河水量統一調度,合理配置水資源,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渭河流域內西安市、寶雞市、鹹陽市、銅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延安市和楊凌示範區的渭河乾支流水量調度(以下統稱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渭河水量調度按照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用水,防止渭河斷流的要求,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渭河水量調度的水量監測和水情預報工作。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渭河乾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所轄範圍內渭河水量調度的實施工作。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渭河水量調度工作機構和人員,做好渭河水量調度工作。
第五條 渭河水量調度計畫、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執行,實行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渭河水量調度組織實施部門、機構、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六條 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量調度管理系統、水量監控預報系統等渭河水量調度的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和建設工作,並做好建設完成後的套用、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
渭河水量調度和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七條 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渭河水量調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水量分配
第八條 渭河水量分配,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水量分配方案應當抄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水量調度應當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
第九條 制訂渭河水量分配方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渭河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
(二)堅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渭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取用水現狀、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發揮渭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四)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維護合理流量;
(五)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關係。
第十條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調整時,按照原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審批。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十一條 渭河水量調度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與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渭河水量調度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二條 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寶雞峽引渭管理局、石頭河水庫管理局、桃曲坡水庫管理局、交口抽渭管理局、涇惠渠管理局等單位(以下統稱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申報年度、月用水計畫建議和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
第十三條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應當依據經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黃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調度計畫、年度預測來水量和水庫蓄水量,按照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結合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和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綜合平衡制訂。
第十四條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下達,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經批准的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是確定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標的依據。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經批准的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結合申報的月用水計畫建議,制訂渭河月水量調度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下達;用水高峰期,應當根據需要制訂並下達渭河旬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時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庫蓄水量以及用水情況,對已下達的渭河月、旬水量調度方案進行調整並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第十七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乾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渭河月、旬水量調度方案或者實時調度指令,組織、實施所轄範圍內的渭河水量調度。
第十八條 渭河水量調度實行水文斷面流量控制。省內各設區的市行政區界水文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省界和入黃水文斷面流量控制指標按照黃河水量調度要求執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所確定的調度控制斷面及其流量控制指標。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乾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相應調度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渭河水量調度控制斷面流量以國家和省水文機構監測數據為準。
第二十條 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所轄範圍內月、年度取(退)水量報表以及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報表。
省水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情月報、水情預報、旬來水總量及其日平均流量。
第四章 應急調度
第二十一條 出現嚴重乾旱、渭河乾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可能造成供水危機、渭河斷流時,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預警控制斷面及其預警流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制訂嚴重乾旱、渭河乾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應急水量調度預案需要調整時,按照原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重新審批。
第二十三條 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依據經批准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制訂所轄範圍內的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並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出現嚴重乾旱、渭河乾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應急水量調度預案,並及時調整相關流量控制指標,向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發布應急調度指令。
必要時,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渭河乾支流其他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發布應急調度指令,並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渭河乾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和應急調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計畫,確保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 應急水量調度期間,省水文機構應當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水文監測資料。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應當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取(退)水和水庫蓄(泄)水資料,同時抄報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出現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緊急情況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屬灌溉管理單位,根據需要,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職責,應當及時採取壓減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實施水庫應急泄流方案、加強水文監測、對排污企業實行限產或者停產等處置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渭河水量調度執行情況向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文機構、省屬灌溉管理單位通報。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文機構,應當在所轄範圍內實施巡迴監督檢查,在用水高峰時對主要取(退)水口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有關河段、水庫、主要取(退)水口進行駐守檢查,確保調度指令的執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和省水文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水量調度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取(退)水量進行現場監測;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申報年度、月用水計畫建議和年度水工程運行計畫建議;
(二)不按規定下達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和月、旬水量調度方案;
(三)不制訂嚴重乾旱、渭河乾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四)虛報或者篡改上報的水文監測數據、取用水量數據或者水庫運行情況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和月、旬水量調度方案;
(二)不執行嚴重乾旱、渭河乾支流預警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
(三)不執行水量調度指令和水量調度應急處置措施;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區界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不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制斷面下泄流量的缺水量,在下一調度時段加倍扣除;對控制斷面下游水量調度產生嚴重影響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本年度不再新增該地區的取水工程項目。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水量調度中,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煽動民眾鬧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在渭河水量調度中,涉及水資源保護、防洪、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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