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辦法

第五條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八條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並予以獎懲。 第九條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長:袁純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陝西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辦法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資源管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植被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五章開發建設管理
第六章農村環境保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渭河流域內的生產、建設、生活以及進行與生態環境有關的其他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幹流匯水的區域。
第三條 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綜合治理、加強法治、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渭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渭河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八條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並予以獎懲。
第九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農業、水、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渭河流域的套用。
第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提高公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與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划進行的建設項目,直接涉及當地居民利益的,應當徵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污染和破壞渭河生態環境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在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
第十六條 渭河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在渭河流域乾支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符合渭河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維持渭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合理流量。
第十八條 渭河水量調度按照《陝西省渭河水量調度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實行統一調度。
渭河水量調度應當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工業以及服務業用水,保證生態水流量,防止渭河斷流或者喪失生態功能。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乾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用水計畫,確保相應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 渭河流域已有工業和服務業項目應當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以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對達不到用水單耗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渭河流域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節水技術的指導、示範和培訓,因地制宜地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用必要的防滲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設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二十一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污水處理以及中水利用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工業冷卻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中水。有條件使用中水的,不得使用清潔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渭河流域河流、水庫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管轄範圍內渭河乾支流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三條 渭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定標牌、界樁。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定排污口。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必須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七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的建設,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二十八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處理後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污。
禁止違反排污許可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渭河流域逐步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渭河流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具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建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20日前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記錄,並保證其真實。
第三十二條 在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其排污口的設定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第三十三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其水質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不得設定排污口;已設定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超標準或者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其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限期治理期間可以同時責令限產限排;排污單位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治理後驗收未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治理;停產治理後驗收未合格的,不得開工生產。
第三十五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垃圾處理場,統籌安排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理,使生活垃圾處理率達到規定指標。生活垃圾處理指標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以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傾倒垃圾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渭河流域水質、水量的監測,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對渭河省界水體環境質量要求和渭河各段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環境質量狀況、經濟技術條件,確定渭河跨行政區域交界監測斷面位置和斷面水質控制指標,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斷面水質監測,並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斷面水量監測。
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定期公布。
第三十九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使斷面水質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條 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補償制度。
當月斷面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指標的,由上游設區的市給予下游設區的市相應的水污染補償資金。水污染補償資金的具體收繳、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省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植被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四十一條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種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維持渭河流域的自然生態,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十二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造林綠化重大工程,建設渭河綠色生態長廊。在渭河兩岸100米範圍內,採取種植樹木、草本植物等多樹種、多林種
配置方式,提高城市綠化率和農村森林覆蓋率。
第四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以溝道淤地壩係為主的水土保持生態工程建設,並組織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推廣水土保持高效實用技術,增強水土流失治理的實效。
第四十四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營造渭河流域河道的防護林、行道林、堤坡護草等植被並做好管理工作。
禁止毀損、盜伐河道林木以及在河道堤防上放牧等破壞河道植被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編制渭河流域濕地保護的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在濕地種植蘆葦等生物措施,增強水體的自淨能力,恢復濕地功能。
第四十六條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保護,採取就地保護、遷地保護以及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措施,維持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生態系統。
第四十七條 對渭河流域瀕臨滅絕或者破壞較為嚴重的物種,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或者植物基因庫。
第四十八條 為美化渭河周邊的環境,應當在渭河兩岸修建、修整河堤、堤頂路,並在通過城鎮的堤頂路上修建護欄、涼亭等。在有條件的河段,可以修建渭河綠地公園。
具體負責前款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由渭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章 開發建設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渭河流域進行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渭河流域產業發展目錄。產業發展目錄中限制和禁止類的建設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
第五十條 在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內,禁止新建水泥、造紙、果汁、印染、釀造、澱粉、電鍍等耗水量大、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一條 渭河流域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進行清潔生產,減少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二條 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不得突破本行政區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
第六章 農村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第五十四條 渭河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垃圾的收集、處置場所和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衛生管理,定期組織村民委員會對池塘、渠道進行清淤。
禁止向河道、水庫、池塘、渠道等地表水體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第五十五條 從事規模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六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和化肥環境安全管理,推廣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化學農藥以及易降解地膜,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帶來的面源污染,保證農產品安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河道內進行毀損、盜伐林木等破壞河道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補植林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河道堤防上進行放牧等破壞河道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渭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按期報告、通報或者謊報水質、水量監測結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編制規劃時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式和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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