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研究提出我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草擬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定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全省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議和意見。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人士和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加強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推動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組織調查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做好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辦相應事宜。
(七)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打著宗教旗號的邪教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八)管理全省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定。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九)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十)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管理宗教界開展同國外、海外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和辦理國外、海外少數民族及宗教界訪問團體參觀、考察、訪問事宜。
(十一)指導地、市、縣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協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二)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各民族和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三)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協助有關部門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內設5個處(室):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報賬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調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貫徹落實;草擬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實施辦法;編輯民族宗教刊物;組織民族志、宗教志編纂工作;協調搞好全省民族宗教幹部和宗教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本委涉外交往事宜;辦理各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團體民族、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事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
民族一處
承辦全省民族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方面的工作;參與民族工作理論和民族工作中有關政策、法規的綜合研究;參與研究擬定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參與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法規、政策的起草及宣傳教育工作,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及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使用工作;組織參加全國性或區域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
民族二處
配合制定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扶貧開發工作;為城鎮少數民族企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和指導;支持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導民族聚居地方和企業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承辦全省少數民族經濟的綜合統計與分析;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特需物資的分配和使用。
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宗教事務依法實施管理;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非法、違法宗教活動;調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參與研究擬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並進行宣傳教育;幫助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幫助宗教團體開展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審核、審批有關宗教方面的事項;幫助做好有關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及時掌握省內外宗教動態,依法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宗教事務依法實施管理,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非法、違法宗教活動;調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參與研究擬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並進行宣傳教育;幫助天主教、基督教省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參與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考核工作;審核、審批有關宗教方面的事項;承辦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工作;幫助做好有關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及時掌握省內外宗教動態;依法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