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陝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6年,是組織和推動陝西省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推廣的全省性民眾組織。

簡介

陝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陝西省政研會)成立於1986年,現有團體會員單位175個。是組織和推動陝西省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推廣的全省性民眾組織。 陝西省政研會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活動和經驗、成果的交流活動。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領導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將力爭成為合格的智庫,為領導同志決策提供基礎依據。 陝西省政研會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論文和論著,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著和研究資料,同時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工隊伍建設。

章程

陝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陝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共陝西省委宣傳部領導下,組織和推動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經驗交流和推廣的全省性民眾組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圍繞中央和省委中心工作,結合我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和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動全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為實現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陝西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陝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是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7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活動和經驗、成果的交流活動。
(二)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領導部門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
(四)配合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論文和論著。
(五)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加強政工隊伍建設。
(六)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著和研究資料。
(七)參加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與其他地區在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專家學者和有突出貢獻的思想政治工作實際工作者,可聘為本會特約研究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與年會同時舉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產生;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視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4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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