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岐山縣城鳳鳴西路16號(縣法院後4樓)
②業務範圍: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契約(包括買賣契約、供用電、水、氣、熱力契約、贈與契約、借款契約、租賃契約、融資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契約、運輸契約、技術契約、保管契約、倉儲契約、抵押契約、委託契約、企業承包契約、企業租賃經營契約、聯營契約、勞動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契約、行紀契約、居間契約、投資協定、股權轉讓協定、財產協定等)。
2、繼承(包括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權公證)。
3、委託(包括法人委託、公民委託)、聲明、贈與(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契約等)、遺囑。
4、財產分割。
5、①招標投標(建築工程招投標、醫藥器械招投標、政府採購招投標等競議標活動);②拍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拍賣、各種動產拍賣);③簽字儀式、股東大會成立等現場監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含解除收養)。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聲像資料軟體的保全、證人證言以及書證的保全、對物證的保全、對侵權行為、事實證據、送達行為證據的保全)。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事務: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農村村民的土地、房屋、牲畜的抵押登記、無形資產的抵押登記、其他登記機關不能登記的設備、房屋等);
2、提存;
3、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4、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5、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③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業務辦公室:1、公證員(貟雪芹、成文學、孟君梅)職責:負責各自辦公室的工作;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解答有關法律諮詢;具體承辦、審批各類公證事項;做好公證宣傳和調研工作;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輔助工作人員(白堅、楊瓊、李海鳳、張軍平、唐琴俠)工作職責:接待民眾來訪,解釋有關公證法律問題;協助辦理各類公證事項;做好公證宣傳和調研工作;完成處領導和本室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行政辦公室: 1、文書人員(魏曉鋒)工作職責:負責行政辦公室工作;做好全處人員的考勤、考核有關工作,做好會議記錄工作;做好來文來函及文書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負責起草各種材料;做好印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完成處領導和本室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報帳員(付金紅)、檔案管理員(范紅梅)工作職責:做好財務報帳工作;負責公證收費票據的開具和公證收費工作;管理處內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收繳、申報工作;負責公證業務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搞好公證書及有關材料的列印工作;做好本處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