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省人社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博士後創新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社發〔2013〕5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西鹹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部門人事處(幹部處),中央在陝有關單位,各博士後設站單位:
現將《陝西省博士後創新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7月8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快發展陝西省博士後事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陝發〔2011〕15號)檔案精神和國家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陝西省博士後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博士後創新基地”)是指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通過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合作招收博士後人員、試驗性地開展博士後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特殊區域性機構。
第三條 開展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旨在通過指導、扶持我省企事業單位通過運行博士後機制,建立博士後招收平台,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所需博士後研究人才,同時積累經驗,為爭取設立國家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礎。
第四條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全省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博士後創新基地政策、規章、規劃制定及組織實施。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負責博士後創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相關單位開展博士後工作,組織實施博士後業務培訓,抓好博士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第六條 各市(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本地區博士後創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特點的博士後創新基地建設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對本地區博士後創新基地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籌措本地區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經費和培訓管理人員等事宜,按要求組織本地區省博士後創新基地申報、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各博士後創新基地負責制定本單位博士後工作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科研和生活服務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博士後創新基地設立
第八條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博士後創新基地設立每年開展一次。第九條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等特殊區域性機構申請開展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企業規模處於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二)具有一定規模,並具有專門的科學研究或科技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四)單位領導重視,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設立省級以上研發、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承擔國家或省上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
第十條設立博士後創新基地,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級主管單位推薦並提出意見,報省博管辦審核,並組織專家評議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四章博士後人員招收
第十一條 博士後創新基地應加強與省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合作,依託相關流動站採取聯合或委託方式招收博士後(西安高新區管委會管轄區域內企業設立的博士後創新基地可依託管委會與省內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到本單位從事博士後項目研究工作。合作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和《陝西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定書,明確雙方及博士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博士後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博士後人員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各博士後創新基地依據國家和我省博士後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與之合作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配合。1、進站。博士後創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後人員進站,由與之合作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按照《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委託合作導師做好項目研發指導和考評工作。
2、考核。博士後人員中期和出站考核,由博士後創新基地和相關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博士後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方可準予出站,並根據本人申請及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提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意見或建議。對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或解約。
3、經費。博士後人員所需經費由各博士後創新基地投入,包括日常生活費用和科研工作費用。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可適當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
4、待遇。博士後人員應納入博士後創新基地正式工作人員範圍,並從優或按協定確定其工資、福利及各項保險等待遇,保證其科研所需經費,為其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協助辦理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移、就學等有關事宜。
第十三條博士後創新基地的博士後人員可按照《陝西省博士後項目和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省博士後生活、科研項目、安家等資助。博士後創新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財政也應給予相應的配套支持。
第十四條博士後創新基地的博士後人員,可通過與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向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申請科研資助(包括特別資助和面上資助、香江學者計畫等),也可以通過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申請國家博士後國際交流計畫項目資助。
第十五條 博士後在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時間一般為2年,確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的,經博士後創新基地和與之合作的博士後流動站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可按照國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博士後工作的有關規定,申請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企業和研究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積極挽留出站的博士後加入本單位或採取柔性的方式為本單位服務。
第六章考核評估
第十七條 博士後創新基地每兩年考核評估一次,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部署,省博管辦組織,各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實施。考核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博士後制度建設、博士後人員招收、科研及成果轉化、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為博士後提供的科研、生活保障等方面。根據評估結果,劃分評估等級,對優秀單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給予表彰,並優先推薦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單位,視具體情況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銷試點的決定。限期整改期為1年,整改期滿,根據考核結果,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出撤銷整改或撤銷博士後創新基地的決定。撤銷的單位3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博士後創新基地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第十八條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後創新基地博士後工作的日常指導,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博士後人員的選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博士後創新基地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好博士後工作管理制度,加強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合作,積極開展博士後招收工作,保證博士後創新基地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