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4年11月27日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三)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二)刪去第五十六條中的“或者執行勞動教養”和“或者被勞動教養”。

二、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作出修改

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

三、對《陝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對於國家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犯公民權利以及其他違紀、違法的行為,有權舉報。”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實名舉報除因姓名、住址不詳無法答覆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舉報人對不受理的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次日起十日內向原受理機構申請複議。”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案件受理後,應當及時調查,調查處理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內結束。案情複雜,一時不能結案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四、對《陝西省發展中醫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三十條第三款。

(三)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機構出具中醫醫療廣告證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或者與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核定內容不相符的中醫醫療廣告。”

(四)刪去第三十九條。

(五)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或者發布的廣告內容與批准的廣告內容不相符的,由市、縣(市、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機構吊銷醫療廣告證明,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對《陝西省地方病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大骨節病、克山病的防治採取改換水源、改善飲食結構和衛生條件等綜合措施”,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四)刪去第十七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五)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六、對《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並經審批機關核准”。

七、對《陝西省勞動監察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

(三)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對《陝西省經紀人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第一項中的“持有《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不少於三人”。

(二)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將第二十六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九、對《陝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三)項中的“依法制止和查處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修改為“依法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路產的行為”。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取土、爆破作業,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道口安全的行為:(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中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樑周圍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市(地區)"修改為“設區的市”。

十、對《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對《陝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十二、對《陝西省水文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准。”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十三、對《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中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農業稅”,刪去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二)將第五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四、對《陝西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中的“不足七十公頃”。

十五、對《陝西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但不得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企業”。

十六、對《陝西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並按照以下規定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一)在國家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河道上設定入河排污口的,由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二)在渭河及其支流設定入河排污口的,按照《陝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審查同意;

(三)在其他河流、湖泊上設定入河排污口的,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十七、對《陝西省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蓄滯洪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有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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