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個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
(保監會備案編號:都邦[2007]50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可附加於各種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基本險契約”),基本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定,均為本附加契約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本公司承保後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治療,或在就近醫院搶救(被保險人病情穩定後須轉入本公司指定或認可醫院治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扣除100元以後按90%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並接受治療,本公司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累計不超過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若因意外傷害所致醫療費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它福利計畫或醫療保險計畫(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剩餘部分,並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各項醫療費用均參照投保當地醫療機構同等診療標準進行給付;但必須提供當地使領館或法律上認可的機構出具的保險事故性質確認檔案。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欺詐行為;
二、 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三、 被保險人犯罪、拒捕;
四、 被保險人毆鬥、自殺、故意自傷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藥物;
五、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影響;
八、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九、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醫療事故;
十、 被保險人因預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療類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一、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醫療費用;
十二、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三、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毒(HIV陽性)期間;
十四、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十五、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十六、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本附加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至本附加契約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效力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本附加契約中載明。
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第七條 職業或者工種的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者工種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其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但退還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本附加契約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處方、出院小結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在保險期間內,且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被保險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附加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三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附加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年齡錯誤的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被保險人名冊上填明,若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契約,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生效後,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投保人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解除契約申請書;
(二)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三、已領取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契約。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附加契約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本附加契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 基本附加契約適用條款
本附加契約未約定事項,以基本險契約為準;基本險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相牴觸的,以本附加契約為準。基本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基本險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第十八條 釋義
一、本公司:指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本公司認可的二級以上醫院或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共同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四、愛滋病: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的簡稱,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獲得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此人已受到愛滋病病毒感染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獲得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的簡稱。
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六、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或作業。
七、攀岩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八、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九、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十一、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十二、未滿期保險費: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保單已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