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區、盟民政、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旗民政民族事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全旗民政、民族宗教、蒙古語文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黨和國家、區、盟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十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阿拉善右旗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阿黨辦發〔2009〕65號)精神,設立阿拉善右旗民政民族事務局,掛阿拉善右旗宗教事務局、阿拉善右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為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將政策法規和蒙古語文工作職責委託給阿拉善右旗翻譯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區、盟民政、民族宗教、蒙古語文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旗民政民族事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全旗民政、民族宗教、蒙古語文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旗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盟優撫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國家、自治區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承擔全旗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區、盟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政策,擬定退役士兵(含士官)安置計畫;接受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職職工;指導全旗退役士兵(士官)接受安置、培訓與就業工作。
(四)擬訂全旗救災工作政策和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發布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組織救災捐贈活動;擬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方案,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承擔旗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負責全旗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全旗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救助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區、盟五保供養政策。
(六)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規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界線糾紛的協調處理;負責全旗地名管理工作。
(七)擬訂全旗城鄉基層民眾自製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制訂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城鎮和農牧區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旗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對各類福利機構進行巨觀管理、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和年檢工作;負責全旗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基金;擬訂並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慈善活動和慈善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各項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黨和國家、區、盟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十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規的宣傳教育;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十三)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
(十四)研究提出全旗有關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五)配合盟民族事務局,組織對我旗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等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監督民族成份的鑑定、更改工作,參與制定少數民族人口政策。
(十六)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資金項目論證審報和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十七)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十八) 負責協調、管理全旗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對蒙古語文的學習、使用先進事跡的表彰活動。指導蒙古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及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十九)在教育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全旗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教育援助和全旗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二十)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周邊地區民族工作部門的聯繫,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指導全旗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二十一)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推薦選撥使用等工作。
(二十二)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民政民族事務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督察督辦,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保衛、後勤保障、檔案、信訪、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財務、民政民族事業費的使用,局機關經費預算及車輛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組織開展民政、民族、宗教、蒙古語文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救助救災救濟股
負責全旗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全旗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工作;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旗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參與擬訂貧困人口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救災減災方針、政策,擬訂和實施我旗救災減災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負責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負責中央、自治區、盟下達的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點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旗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旗救災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旗雙擁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政策規定;指導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旗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審報和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醫療保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全旗退役士兵的培訓與就業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及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貫徹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區組織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擬訂全旗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五)社會事務管理和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促進股
宣傳、貫徹執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指導全旗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貫徹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社會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協調稅務部門落實好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全旗兒童收養救助工作;審批辦理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公民在我盟進行的收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流浪兒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阿右旗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模範視窗示範單位建設的指導工作;指導、檢查、落實福利事業單位的政策落實情況;負責全旗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助活動,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贈款物。
(六)民間組織管理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執行,自治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基金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監督實施有關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旗內行政建置建立,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調整規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規範全旗地名志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協調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界線糾紛處理;負責地名管理,地名標誌設定,地名信息化服務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風景名勝等的命名、更名、負責行政區域圖籍、簡冊、標準地名書籍的審核和出版。
(七)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法規、方法;參與研究擬定旗委、旗政府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並監督實施,辦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處理民族關係方面的有關事務;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涉及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全旗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自治區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落實和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對我旗少數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審核、申報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資金等項目,做好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配合扶貧部門搞好少數民族扶貧有關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我旗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教育改革發展的特殊、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舉辦全旗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組織協調參加盟、自治區舉辦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民族之間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參與研究制定旗委、政府有關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條例、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全旗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登記、年檢方面的工作;對全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起草有關檔案和部門規章;幫助宗教活動場所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 “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上層人士;研究、指導處理重大宗教問題。

人員編制

旗民政民族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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