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

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東突分子熱比婭之子,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刑九年。

簡介

2007年4月17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突分子熱比亞·卡德爾之子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煽動分裂國家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4年7月17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將自己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兩篇具有煽動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在聖戰中必須提防和禁止的問題》和《走向獨立的鬥爭》,傳送給雅虎網站維吾爾文郵件組,要求在網上發布。

網上散布“疆獨”文章
2004年4月,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在其母親熱比亞·卡德爾的指使下,與阿里木·阿布都熱衣木、茹仙姑麗·卡德爾等人,向他人散布“政府要停止和關閉熱比亞·卡德爾商貿大廈經營”等謠言,印製了450份倡議書,買來布料,準備製作標語,意圖煽動當地百姓到政府部門遊行。
2006年5月28日,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在熱比亞·卡德爾及繼父司地克阿吉·肉孜的指使下,與阿里木·阿布都熱衣木、茹仙姑麗·卡德爾等人一起,捏造了一篇歪曲中國人權制度和民族政策的文章《我們是罪犯嗎?》,通過網際網路傳送給了在美國的熱比亞·卡德爾、司地克阿吉·肉孜等人,並應熱比亞·卡德爾的要求,將該材料修改後,準備交給將要到新疆的境外人士。

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破壞國家統一,其行為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庭審時,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衣木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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