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暫行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1〕2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駐港各有關單位:
《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防城港市教育振興工程的決定》(防發﹝2011﹞9號)精神,發動和鼓勵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發展,規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是指境內外公民、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向我市各中國小校(含公辦或民辦幼稚園、中國小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高等院校和有關教育機構捐贈或贊助資金、實物,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捐贈程式
第四條接收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捐資助學管理委員會,捐資助學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捐助辦”),捐助辦設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捐資助學資金或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社會各界捐資助學的資金或物品,由捐助辦負責接收,禁止其他部門和個人直接接收捐贈資金和物品。
第五條 捐贈方式。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資助學應當以自願和無償為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捐資助學行為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捐贈登記。捐贈現金的,捐贈人應將捐贈資金匯入捐助辦在銀行開設的“捐資助學資金”賬戶,並將存款憑據提交捐助辦。捐贈物品的,捐贈者負責將物品運輸到指定的場所或學校。捐贈物品數額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捐贈免稅。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應當提倡和鼓勵捐資助學行為,對收到的捐贈款,符合現行稅法免稅規定的,免繳相關稅;社會力量向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具體操作辦法按照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捐贈用途。捐贈者與捐助辦簽訂捐贈意向書,捐贈意向書應寫明捐贈資金的數額或捐贈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及用途,以便專項使用。
第三章 鼓勵措施
第八條 集體
(一)對企業和社會團體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榮譽牌匾。
(二)對企業和社會團體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該單位負責人支持教育振興名人獎榮譽稱號。捐贈資金或物品指定用於某一教育項目,捐贈財物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80%以上的,報經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按捐贈單位意願冠名該項目。
(三)企業和社會團體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50萬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該單位支持教育振興先進集體榮譽牌匾。捐贈資金或物品指定用於某一教育項目,捐贈財物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80%以上的,報經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按捐贈單位意願冠名該項目。
第九條 個人
(一)個人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榮譽證書。
(二)個人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榮譽證書。
(三)個人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四)個人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支持教育振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五)個人捐贈資金(含物品折價)達20萬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支持教育振興名人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牌匾。捐贈資金指定用於某一教育項目,捐贈財物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60%以上的,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可以按捐贈者意願冠名該項目。
第四章 使用與監督
第十條 堅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捐贈資金或物品實行分賬核算,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學校使用捐贈資金或物品,需向轄區捐助辦提出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捐助辦要定期向社會公示、向捐贈單位或個人通報捐贈資金或物品使用情況,並接受監察、審計、財政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捐贈者首次捐贈財產後繼續捐贈的,累計計算捐贈數額,並按表彰獎勵年限累加的捐贈數額予以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