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防城港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防政辦發〔2012〕29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防城港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築垃圾消納場是指建築垃圾專用處置場地和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
第四條 市級及兩城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及處理設施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第七條 公安、交通、住建、國土、環保、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亂堆、亂倒建築垃圾的行為。
第九條 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處置。
第十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車輛輪胎帶泥駛入城市道路,必須採取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泄漏、遣散。
第十一條 城市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公示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城市建築消納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並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
第十二條 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嚴格核准運輸實施活動範圍,變更原核准範圍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重新辦理建築垃圾運輸核准手續;並按照市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
第十三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進入指定的消納場地,根據場地管理人員的要求卸放。
第十四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前,應當沖洗車體,淨車出場。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需要進行場地回填、在建工地需要利用建築垃圾的,應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由市政管理部門進行統一調劑,合理安排。
第十六條 居民在自行進行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須裝袋收集後,堆放在裝飾裝修房屋所在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統一由相應市政管理部門組織有償清運。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中專用處置場地由市政、國土、環保、規劃部門共同確定,並有計畫地建設。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規範,符合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做到:
(一)按市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受納建築垃圾。
(二)入場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推平、輾壓;
(三)保持消納場的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記錄,如實填報建築垃圾處置相關報表;
(五)建築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
(六)保持場內的環境整潔;
(七)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八)建築垃圾消納場無法繼續消納垃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政管理部門報告;
(九)不得擅自關閉消納場或拒絕消納建築垃圾。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時,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對消納場地實施覆蓋,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處理,並向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各類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處置,有條件的,在處置前可暫時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範圍內,工程完工後由建設、施工單位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清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1)學校、醫院、居住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半徑2公里範圍內;
(2)農村承包的土地;
(3)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範圍內;
(4)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泛洪區;
(5)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6)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市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建築垃圾處置費應按規定存入指定專戶,接受財政、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市政管理部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