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成員
機關在職幹部職工189人,離退人員61人,其中離休3人,退休人員。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制訂全區公安工作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2)準確地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和信息,分析敵情、社情和治安等情況,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
(3)負責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4)負責全區各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負責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開展治安防範工作。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治安、安全保衛組織建設。
(6)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的特種行業;負責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置,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7)組織實施對來本地區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8)依法管理、指導本地區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地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9)負責全區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按有關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組織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10)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組織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11)負責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12)負責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核。
(13)負責全區的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區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區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負責全區技術防範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15)負責全區公安機關通訊、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16)負責指導、監督消防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對消防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導。
(17)負責全區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公安機關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查處違紀案件。
(18)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