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民政局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應急)救助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社團股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五)擬訂全縣救災救濟工作預案;承擔全縣救災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災民安置和生活救助,毀損住房重建、維修和貧困民眾危房改造;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和社會慈善捐贈;負責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管理、分配縣級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承擔縣救災減災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應急)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全縣村民委員會和社區的換屆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提出全縣行政區劃規劃;負責鄉(鎮)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編輯和審核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流浪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共阜新市委辦公室 阜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阜蒙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阜委辦發[2010]37號),設立縣民政局,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一)增加職責
1.增加指導農村社區建設職責。
2.增加推進社會工作者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二)加強職責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綜合、調研、督辦查辦、政務協調、安全保衛、應急管理、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指導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全縣民政信息管理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
(二)社團股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優撫股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醫院保障政策及補助標準的調整意見;負責烈士褒揚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負責接收和安置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政權股
擬訂修改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委會幹部培訓;指導先進鄉鎮、村委會、居委會的評比表彰活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鄉鎮、村(居)委會先進經驗。
(五)雙擁辦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退伍退休軍人等安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六)社會保障股
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重大抗災、救災、救濟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
(七)低保辦
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主任、股長共7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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