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制定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協調、組織規劃和計畫的實施;負責全縣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教育、體育的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統籌指導社會教育和繼續教育。協調各鎮區及縣有關部門的教育、體育工作。
四、提出縣財政預算內教育、體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並會同縣有關部門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教育、體育撥款、收費、經費籌措、基建投資等方面的政策法規;負責統籌管理上級下達的教育、體育經費,並歸口管理國外、境外對本縣的教育、體育援助和貸款。
五、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教育體制、辦學體制和教育人事制度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綜合改革;依法審批、報批並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
六、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教職工編制管理、資格認定、招聘錄用、人員調配、職務評聘、考核獎懲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統籌規劃並指導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的建設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縣的學歷教育及其考試考核、招生工作;組織全縣中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八、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工作、教學工作、體育衛生工作、美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教育系統維護穩定以及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九、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縣文字規範化建設;組織語言文字套用情況執法檢查;負責國語的推廣工作。
十、規劃、指導全縣學校布局調整、校舍建設、校園環境建設和教育技術裝備工作;指導全縣學校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指導學校後勤管理與改革工作。
十一、規劃、指導、協調全縣教育、體育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和體育研究活動。
十二、指導、配合全縣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推進體育社會化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十三、研究、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性的體育競賽活動。
十四、培育發展體育產業,歸口管理體育市場;研究起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體育市場管理的配套政策規定,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研究提出體育行業標準。
十五、負責駐城直屬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統戰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其他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統戰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並指導有關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正常開展工作。
十六、協同縣紀委(監察局)做好局機關和直屬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鎮區中國小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七、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體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制訂局機關各項工作規範,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撰寫年度工作報告;負責檔案的運轉和管理工作;負責局務會和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文秘、信息、信訪、外事、機要、接待、保衛保密、文書檔案、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指導系統內部報刊的發行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幹部工作、生活和全局性重要活動的後勤服務工作;牽頭承辦局機關教育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縣直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縣直學校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和鄉鎮中心國中、中心國小校長選調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協調指導工作;負責黨委會議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縣直單位的“雙擁”工作、老幹部工作,並指導群團工作。
負責和指導全縣教育系統人事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教師資源的配置,以及師範類畢業生就業計畫的制訂和“雙選”工作;負責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工作;負責特級教師候選人、國家、省、市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薦工作,以及縣優秀教師評選的組織工作;負責和指導全縣教育系統教職工的年度(學年度)考核、獎懲工作,以及工人培訓、技術等級確定方面的有關工作;規劃、指導學校人事制度、勞動管理制度、職務評聘制度和分配製度的改革。
(三)計畫財務科
負責編制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編制全縣中國小教育事業計畫;編制和下達全縣中國小招生計畫,並負責對計畫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教育事業規劃及學校布局調整方案的論證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統計及資料彙編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經費的籌措工作;負責縣直學校和局機關經費預算的編制分配、領撥和安排使用;負責提出省、市、縣下達教育、體育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方案;制定和完善全縣教育、體育、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檢查監督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縣直學校的會計基礎工作;負責縣直學校有關幹部人事變動後的財務監交;會同物價等部門制定調整教育收費標準;負責全縣教師工資縣級統籌發放的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負責對全縣教育、體育財務計畫和單位財務預決算審計;負責對全縣各項教育、體育資金使用的審計;負責對本系統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審計監督;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內部的基建、維修項目經費的預決算審計;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全縣學校收費標準的審計;實施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四)普通教育科
綜合管理全縣普通教育工作。指導、推動鄉鎮初級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實施鞏固工作;制訂全縣普通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總體目標並分階段組織實施;指導普通教育教學改革與管理;落實國家、省頒辦學標準和教學計畫;指導中國小招生工作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中、小學生德育工作,指導中國小做好宣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學校精神文明建設。
主管全縣幼兒教育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制訂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管理全縣中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社會辦學和合作辦學的有關事宜。
(五)職業教育與社會教育科
統籌、協調全縣職業教育工作。指導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參與職業學校的設定、變更、調整工作;負責職業學校專業設定、學制、教材建設等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學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教育質量評估標準;指導職業學校學生的德育工作和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
統籌、協調全縣職工教育工作。督促有關單位、部門按照培訓計畫和培訓標準組織培訓和教學活動;協調各職工教育辦學單位之間的關係;負責培訓職教幹部和教師;負責全縣職工學校的教學資格審查,並對日常教學工作進行督導評估。負責審批或報批民辦教育機構;負責對民辦教育機構資格論證工作;負責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年度檢查,並建立健全有關檔案資料。協調城鄉和企業的教育綜合改革;協調、指導教育促小康工程和教育現代化工程。
(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
負責組織實施《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奧運爭光計畫綱要》;負責管理教練員,提高教練的思想和業務素質,並適時予以考核;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舉辦各種類型的體育培訓班,培養社會體育三級指導員,擴大體育人口;負責三級裁判員、三級運動員的審批工作,以及各類體育協會的審批、管理工作;承辦市及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類體育競賽;負責縣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工作;編、訂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學校體育工作評估標準;規範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
負責學校體育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達標和體育傳統校建設工作,以及在中、小學生中開展“冬季三項”和“雛鷹起飛”活動;負責組織開展中、小學生體育競賽活動,以及業餘體育訓練,並參加省、市組織的各種體育競賽,向國家、省、市輸送優秀體育人才和苗子。負責指導、管理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教育和藝術教育工作;組織全縣性的藝術交流活動;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教學改革;會同相關部門對貫徹學校體育、衛生工作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做好學生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按照上級部署要求,開展學生體質調研;參與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與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