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公請字[2002]0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欺、非法集資、虛報註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在2003.03.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你院《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公請字[2002]0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欺、非法集資、虛報註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