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06月29日發布的檔案。

人社部發〔201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於60%。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係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併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認真測算,抓緊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大力開展業務培訓。要進一步規範管理,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已經實行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地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及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及時溝通,確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順利實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不斷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改進服務,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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