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促進壽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2、結構調整是保證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4、要堅持結構調整的總體原則。 13、防止結構調整過程中產生新的風險。

保監發〔2009〕84號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2009年以來,壽險業認真落實全保會“防風險、調結構、穩增長”的要求,在業務結構調整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結構調整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深化行業對結構調整這項工作的認識,明確結構調整的原則、方向和評價標準,使結構調整進一步順利推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結構調整的內涵和意義
1、結構調整是行業適應外部經濟社會環境的必然要求。當前,全球金融危機仍在持續,國內經濟、社會各方面也面臨著結構調整的壓力,壽險業主動調整業務結構、發揮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是自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舉措,是轉變行業發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戰略性選擇。
2、結構調整是保證壽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結構調整有利於壽險公司適應市場環境變化,通過轉變經營方式,最佳化業務結構,充分發揮壽險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使壽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不斷增強,最終實現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
3、結構調整是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保險監管的職責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結構調整就是為了使保險產品能夠不斷滿足消費者的真實保險需求,促進消費者和公司之間建立起互信關係,從而奠定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行業綜合實力將不斷增強,抗風險能力得到提高,進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以充分保護,行業風險得到有效防範。
二、堅持結構調整的原則和方向
4、要堅持結構調整的總體原則。各公司在結構調整過程中,要破除片面強調“規模、市場份額、保費排名”等觀念的束縛,堅持重點發展能夠提高公司價值和效益的業務,堅持重點發展體現壽險業核心優勢的業務,堅持重點發展滿足消費者保障需求的業務。各公司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結構調整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並按照結構調整的計畫,逐步實施。
5、要大力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核心業務。大力拓展健康、養老、三農等重點領域業務,提高行業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和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充分發揮健康保險保障服務功能。大力發展個人、團體意外保險,為廣大民眾提供保險保障。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進行小額保險試點,擴大保險覆蓋面,發揮保險業對低收入群體在意外、醫療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並不斷總結經驗,促進縣域保險市場發展。做好延稅型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充分發揮保險業經營養老險方面的專業優勢,為完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服務。
三、多層次、全方位規劃結構調整
6、要加大產品創新力度,最佳化產品結構。各公司要按照《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9〕11號)的要求,在重點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基礎上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通過創新不斷最佳化產品結構。要圍繞結構調整的目標,針對消費者的真實保險需求進行產品創新,不斷滿足不同地區、不同人群差異化的保險需求。保監會將對產品創新在監管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支持。
7、要平衡不同銷售渠道發展。要根據不同渠道的特點,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產品,建立能夠促進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銷售的渠道組合。對於個人代理渠道,要充分發揮其銷售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的獨特作用,通過提高招募門檻、加強培訓等措施來逐步提高代理人素質。對於銀郵代理渠道,保險公司要根據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開發適合銀保渠道特徵的產品,通過發展長期的、期繳的、保障功能強的產品與銀行建立長期穩固的戰略合作關係,積極探索與銀行合作向客戶提供多種增值服務。對於公司直銷渠道,要堅持發展有效益的業務,注重發展團體養老金業務,及時跟蹤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支持政策,利用已有的銷售渠道,做好相關業務的準備和開展工作。
8、要科學制定財務費用政策,嚴格費用支出管理。保險公司在財務費用政策上應充分體現鼓勵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的目標,要圍繞這些目標來完善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銀保業務手續費支出要建立在長期互利合作基礎上,不得通過惡性價格競爭的方式進行盲目擴張。銀保合作協定要由總公司對總行或分公司對分行簽訂,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不得與銀行簽訂協定;代理手續費要實現分公司甚至總公司集中統一向銀行支付,分公司以下分支機構不得向銀行支付手續費,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銀行支付合作協定以外的手續費。
四、科學評估結構調整的成效
9、建立科學、統一、完整的結構調整成效評價體系,科學評估公司發展狀況和業務質量。要客觀看待保費規模和市場份額增長指標。保費增長率和市場份額是公司業務增長最直觀的指標,具有簡單易懂的特點,但這些指標只反映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增長情況,並不能反映業務的品質。要綜合運用規模類指標、結構類指標、保障類指標和品質類指標(詳見附表)來全面評估結構調整的成效。
10、定期上報結構調整評估報告。保險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應於每季度後一月的15日前,以書面和電子光碟各一份的形式,分別向保監會和保監局上報結構調整評估報告和《結構調整評價指標表》(見附表)。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上一季度結構調整的總體情況、結構調整評價指標變動情況分析、結構調整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工作計畫等。
11、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綜合運用評估指標引導行業結構調整。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將在考慮保險公司經營差異性的基礎上,根據結構調整指標評價體系對結構調整成效定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逐步由業內到業外、由簡單指標到綜合指標進行披露,並根據評估結果實施扶優限劣的分類監管政策,對於評估結果較好的公司將給予鼓勵,在產品報備、分支機構批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對於評估結果長期未改善、甚至不斷惡化的公司,將依法採取適當監管措施。
五、正確處理好調結構和防風險、穩增長的關係
12、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推動結構調整。鼓勵各公司在堅持結構調整總的原則和方向的前提下,堅持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定位、所處發展階段,把握好結構調整的節奏和力度,走出適合自身特色的發展道路。
13、防止結構調整過程中產生新的風險。要充分認識結構調整的長期性和複雜性,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更不能“刮一陣風”,要長期不懈地堅持。對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妥善解決。要正確處理調結構與防風險、穩增長的關係,既要防止因調整力度過大過急,出現現金流、業務大起大落等風險,又要防止片面性、簡單化,形成行業某類業務過於集中等問題和風險,確保壽險業實現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附表:結構調整評價指標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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