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湯陰縣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湯政〔2014〕24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湯陰縣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4〕56號)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安政〔2014〕25號)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我縣調整並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縣屬於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5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小時。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根據《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號)第六條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一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此次發布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四、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工資標準按21.75天換算日工資,按8小時換算小時工資。

五、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以後,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六、各鄉(鎮)政府、各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和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並通過新聞媒體和印發、張貼最低工資標準宣傳單,使各用人單位及廣大勞動者了解我縣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規定,提高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增強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自覺性。

七、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的舉報案件,嚴肅查處各種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預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並可以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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