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11月18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
通知
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
財稅〔2015〕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由占用徵收林地的建設單位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是促進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復森林植被、實現森林植被占補平衡的一項重要制度保障。2002年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2〕73號)以來,各地不斷加強和規範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對推動植樹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項建設工程對占用徵收林地需求不斷增加,但其支付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無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問題突出,減少的森林植被無法得到有效恢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為加快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約束機制,確保森林植被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現就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理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限制無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類型林地生態和經濟價值,合理補償森林植被恢復成本。
(三)充分體現公益林、城市規劃區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強公益林和城市規劃區林地的保護。
(四)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控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五)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森林資源稟賦和恢復成本差異,適應各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考慮企業承受能力,並建立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
(七)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對中央和地方企業不得實行歧視性徵收標準。
二、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應當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占用徵收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進行核定。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於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於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於3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在上述下限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徵收標準。
(二)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三)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四)城市規劃區外的林地,按占用徵收林地建設項目性質實行不同徵收標準。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徵收;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規定徵收標準2倍徵收。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電網、油氣管網等建設項目。公共事業建設項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設項目。經營性建設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遊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建設項目。
三、對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鄉村道路、學校、幼稚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公益項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徵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規定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從其規定。
四、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確保及時、足額徵繳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徵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得自行改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要向社會公開各類建設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上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不按規定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行為。
五、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要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等渠道,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3月底前,將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等政策落實到位,並及時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