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工作,是《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的嚴肅要求,也是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管的重要舉措。為認真做好會計師事務所2013年度報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含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下同)應當高度重視,將報備工作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緊密結合起來,通過事務所相關材料報備,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現狀和發展趨勢等,為加快本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資料,不斷增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
二、為貫徹《關於規範和簡化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報備工作的通知》(財會〔2013〕22號)檔案精神,會計師事務所2013年度報備實行以網上報備為主、書面報備為輔的報備方式,對於已經網上報備的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網上報備地址為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報備時間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各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按時完成報備。
三、會計師事務所報備內容為:
(1)對本次報備情況的簡要說明,含對網上報備和書面報備內容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由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簽章。
(2)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基本情況表(附表1);
(3)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4)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明細表(附表3);
(5)會計師事務所支出明細表(附表4);
(6)會計師事務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國)審計業務情況表(附表5);
(7) 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利潤表;
(8)會計師事務所總分所之間一體化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說明(500字以內);
(9)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接受檢查、被處罰情況(含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以及由於執行業務涉及法律訴訟情況說明。
檔案規定
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會〔2010〕14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明細表(附表3)和會計師事務所支出明細表(附表4)應當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可能涉及整合合併的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相互出具審計報告。財政部將密切關注這一事項。以上材料涉及簽章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含特殊普通合夥所)由首席合伙人簽章,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由主任會計師簽章。
四、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核查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備材料,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未保持設立條件的,要嚴格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五、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自行報備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報備信息的匯總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區的行業管理綜合報告,經分管廳(局)領導審定同意後,於2014年6月30日之前報財政部會計司(註冊會計師處)。
各地區行業管理綜合報告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報備審查情況匯總表(附表6);
(2)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分布和數量變動表(附表7);
(3)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匯總表(附表8);
(4)本地區在深化行業改革、管理和發展中採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區行業管理與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對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六、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備專門工作團隊保質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報備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應當對報備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按規定及時、完整報備相關材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設立條件等進行專項檢查。財政部將會同部分地區財政部門,擇機對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備工作質量和內部管理一體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並發布核查通報。
七、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的規範對象,應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前述材料;同時,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還需直接向財政部報備其他有關材料,具體要求見《關於認真做好具備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2013年度報備工作的通知》(財辦會〔2014〕7號)。
本通知涉及的相關附表可以從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和財政部會計司子網下載。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