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報2014年工業清潔生產示範項目的通知

二、資金支持方式(一)根據《辦法》規定,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按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四、申報材料要求(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檔案,中央企業直接上報。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或中央企業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後出具的評審意見。

一、項目申報範圍
 
支持以驗證清潔生產新技術成熟度、可靠性、先進性為目的的產業化套用示範項目,包括兩類:
(一)以源頭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為目標,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區,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新疆烏魯木齊城市群的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業企業實施共性、關鍵技術產業化套用示範。
(二)以源頭削減氨氮、化學需氧量及鉛、汞、鉻、鎘、砷為目標,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輕工、紡織行業企業實施共性、關鍵技術產業化套用示範。
上述區域和流域涉及的具體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劃確定的為準。
二、資金支持方式
 
(一)根據《辦法》規定,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按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二)對財政資金支持的套用示範技術,在示範驗證成功、具備行業推廣條件時,國家擁有買斷優先權,其智慧財產權擁有方應優先採取將使用權轉讓給國家的推廣方式;在不具備國家買斷條件或國家放棄優先權時,可採取其他轉讓方式加以推廣套用。
三、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實施後原則上不新增產能。
(二)項目前期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項目整體(含子項)近三年內未得到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已申報其他渠道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四)固定資產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可適當放寬至2000萬元以上)。
(五)項目應具有中試驗收報告,已經開工在建或具備開工條件。
四、申報材料要求
 
(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檔案,中央企業直接上報。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申報項目基本情況說明、申報條件符合性審查意見、項目總投資額核定情況、對項目真實性及項目整體(含子項)近三年內未得到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承諾說明等,並附項目匯總表(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
(二)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由具有乙級(含)以上諮詢資質的專業機構分項目編寫(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或中央企業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後出具的評審意見。
五、申報時間及方式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辦法》要求組織申報示範項目;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示範項目,並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請於2014年6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申請檔案、專家評審意見紙質材料三份,申請檔案、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的電子版光碟兩份)郵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不受理現場申報,項目確定後再補報有關項目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等的紙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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