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意見》提出,大力精簡省級執法隊伍。省級機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執法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一般不設專門的執法隊伍,逐步撤銷現有省屬執法隊伍,推進執法力量下沉,充實監管服務力量。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要求,加快推進設區市級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建設管理等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合理確定設區市及所轄區執法職責分工,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執法職責由區級履行,市本級加強指導監督。
此外,分類推進縣域綜合行政執法。縣級合理確定綜合執法範圍,整合相近職能,在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建設管理等領域整合組建5—7支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保留必要的專業技術性強的執法隊伍,實現“一個部門一支隊伍”“一個領域一支隊伍”。鼓勵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經批准在縣域範圍內所有鄉鎮、街道整合組建綜合執法局,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實現“一個區域一支隊伍”。
在執法隊伍建設上,清理撤併沒有法定授權或委託執法依據的執法隊伍;將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做到執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設立與人員移交同步操作;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鈎。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打造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立健全權責明晰的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權責清單,明確追責情形,對安全、環保等領域違法行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