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的暫行規定

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

一、目前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不利於老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和充分發揮現有企業的作用,不利於加速國民經濟的發展。從1980年起,對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要在增加盈利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固定資產折舊率提高后,企業用於更新改造的資金增多了,上繳國家的利潤減少了,國家財政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應當相應減少。

二、各行業、各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率,由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及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百分之七十由企業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按隸屬關係上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在企業之間有償調劑使用,有借有還。

固定資產原值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的折舊費,全部留給企業安排使用。

企業暫時不用的折舊費,專戶存入銀行。銀行可以用這筆資金向其它企業發放更新改造貸款,貸款企業用折舊費和利潤留成資金歸還。

四、固定資產折舊費是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的專用資金,要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它開支。具體使用範圍:

1.設備更新和廠房、宿舍等建築物的重建和改造;

2.結合技術改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

3.新產品試製措施;

4.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等措施;

5.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6.零星固定資產購置和零星土建工程。

新建、擴建主要生產車間、分廠以及全廠性的技術改造所需資金,應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於更新改造資金的範圍。

挖潛、革新、改造,要堅持勤儉辦企業的原則,講究經濟效果,做到花錢少,

見效快,收益大。

五、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安排的挖潛、革新、改造計畫,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查;重要項目,要經過中央或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六、挖潛、革新、改造需要的材料、設備,企業要提出計畫,經過主管部門審查、平衡後,列入各級物資分配計畫,保證供應,不得挪用。

七、財政、銀行部門對固定資產折舊費的使用,要加強監督檢查,禁止濫花亂用。

本規定可在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試點企業中試行,以便取得經驗,逐步推廣。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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