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於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率原則上不得為零。

保監發〔2010〕43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明確《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加強和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須經審批的保險險種範圍

中國保監會依法認定下列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機動車輛保險;

(二)非壽險投資型保險;

(三)保險期間超過1年期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關於修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公司修改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或者調整保險費率超過報經備案範圍的,應當重新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其中,修改保險責任是指增加、減少或免除保險人責任,增加、減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受益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通過保險條款和保險單證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進行修改。

三、關於修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須報送的材料

財產保險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的,除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修改前後對比表》(附屬檔案1)。

財產保險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經備案的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費率調整說明書,包括調整原因、對原費率的調整幅度、費率精算說明。

四、關於地方性條款費率清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於2010年8月31日前,對《管理辦法》實施前由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監局申報審批和備案的地方性條款費率進行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經營使用的地方性條款費率,由總公司統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中國保監會對條款費率重新編號並進行審批或備案。

五、關於產品經營匯總分析報告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經營匯總表》(附屬檔案2),將公司上一年度內所有經營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以及上一年度內廢止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連同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和經營情況的總結分析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六、關於加強產品開發流程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產品開發流程的管控制度,建立對產品開發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的內部管控制度,並於2010年10月1日前將上述制度報中國保監會。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管理,並及時調整不符合條件規定的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核准法律責任人的,除應當提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

七、關於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通俗化、標準化,建立行業基礎數據平台及標準產品資料庫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準化工作,建立行業基礎數據平台及標準產品資料庫工作,制訂明確的工作目標和工作安排,於2010年10月1日前將工作安排報中國保監會。

八、關於報送格式與要求

(一)各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管理辦法》和本通知所列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修改前後對比表》(附屬檔案1)、《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經營匯總表》(附屬檔案2)、《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表》(附屬檔案3)、《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表》(附屬檔案4)、《財產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附屬檔案5)、《財產保險公司名稱簡稱表、經營險種分類簡稱表和地區簡稱表》(附屬檔案6)表格、文本式樣及填報要求進行填制、報送。需要特殊說明的事項,可以增加附頁作出補充說明。

(二)報送材料上應當註明聯繫人及其聯繫方式。

(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可以採用郵寄磁碟、光碟或傳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直接傳送電子郵件的,應在報送材料上註明。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接收報送材料的電子信箱是(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的管理適用本通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5年11月25日發布的《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5〕10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修改前後對比表;

2、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經營匯總表;

3、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表;

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表;

5、財產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資格審核申請表;

6、財產保險公司名稱簡稱表、經營險種分類簡稱表和地區簡稱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