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資企業所涉及廣告行業的限制
《外資企業法》
第三條: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第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相關審查批准。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日之起九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款。
《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危及國家安全的(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應當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第24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代理公司(船舶、貨運、外輪理貨、廣告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屬檔案---限制類---(八)代理公司----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http://www.cedchina.org/bencandy.php?FID-3-id-980-page-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