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廣字【2006】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4年3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以下簡稱《廣告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號,以下簡稱《併購規定》),現就外國投資者通過併購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據《併購規定》和《廣告規定》等有關規定,通過購買境內廣告企業的部分股權舉辦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通過購買境內廣告企業的全部股權舉辦外資廣告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併購方式舉辦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中外投資者應符合《廣告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如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已主營或兼營二年以上廣告業務,則該境內廣告企業的原中方投資者可繼續保留其股東地位,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應當按照《廣告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申請人在申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時,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下列檔案:
(一)外國投資者和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共同簽署的股權併購申請書;
(二)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三)外國投資者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四)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的登記註冊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的登記註冊證明;
(六)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
通過購買境內廣告企業的部分股權舉辦中外合營廣告企業的,還需提交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股東情況及各股東相關登記註冊證明、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的資信證明及被併購的境內廣告企業各股東的資信證明。
四、申請人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應當按照《廣告規定》及國家有關併購的相關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檔案並辦理審批手續。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蓋章
商務部蓋章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