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0〕81號
海關總署:請你署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人員編制等問題,積極做好各項基礎工作,認真組織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同時,希望你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繫,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
1.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2. 海關行業特有職業目錄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1 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提高報關從業人員隊伍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和《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根據《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對報關員進行職業資格等級的考核和考評。
第三條海關總署成立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並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督檢查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三)審核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標牌。
(四)負責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的綜合管理和資格審核,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後,頒發考評人員資格證卡。
(五)負責審核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實施。
(六)負責報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的檢查、評估工作。
第四條海關總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二)負責制定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建站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制定、修訂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制定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開展工作。
(六)組織實施、管理報關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考核和報關員(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考評工作。
(七)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服務。
(八)參與組織、推動報關員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委託的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五條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是承擔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執行機構,其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理數量的熟悉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業務知識的專(兼)職組織管理人員和鑑定考評人員。
(二)具有與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等級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設施。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六條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的設立,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由具備建站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填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審批登記表》,海關總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其進行條件審查,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徵求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標牌。
第七條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兼)職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八條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必須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職業技能鑑定的規定、實施辦法,並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保證鑑定質量。
(二)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職業技能鑑定必須從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並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四)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一切非正當要求。
(五)實行定期鑑定制度。具體日期、鑑定職業(工種)、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鑑定前一個月發出通知。
(六)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鑑定站提出申請,由鑑定站上報海關總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核,審核合格後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實施考核鑑定。
(七)單位和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鑑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職業技能鑑定費用。職業技能鑑定費用主要用於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執行所在地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八)自覺接受海關總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海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應具有必備的考評技術、理論知識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水平。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評員必須具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可承擔報關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的考核;高級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可承擔報關員(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的資格考評。
第十條海關總署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考評人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審核,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頒發考評人員資格證卡。考評人員資格證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站必須從取得考評人員資格證卡的人員中聘任相應等級的考評員或高級考評員,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人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二條考評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對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人員在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人員資格證卡。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條件按《報關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對鑑定合格者,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是求職、任職的主要依據,也是勞動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進行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第十五條實行職業技能鑑定站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統一組織進行,每三年評估一次。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鑑定計畫和鑑定標準、鑑定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鑑定收費、鑑定檔案、原始資料、鑑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鑑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況。對評估優秀的鑑定站,給予表彰;對評估不合格的鑑定站將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報關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