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信息產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郵政局
勞社部發[20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財政、信息產業、審計、地方稅務、郵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騙取或違規支付社會保險金等問題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現就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廣大社會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推動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保證社會保障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由於各地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展情況不同,有關法規政策不夠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制度還不健全,存在違紀違規等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規範管理運作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擠占挪用或其他違規動用社會保障基金的行為,共同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各地要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選配必要的財會、金融、法律等專業人員,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監督隊伍。
二、加強監督管理,切實防止擠占挪用和其他違規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稅務、郵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貫徹執行基金管理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髮放、基金管理和運營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運營基金情況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等各類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帳戶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各級稅務機關要對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對社會保障基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郵政部門要對郵政機構代發放社會保險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稅務、郵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職能實施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或報送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金支付和基金存儲運營情況,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或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查閱被檢查單位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糾正和制止檢查發現的違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並及時通報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嚴厲查處擠占挪用基金行為,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問題的要移送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
各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及基金開戶銀行,要自覺接受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工作。對拒絕監督檢查、不提供有關資料或不如實反映問題的機構,應建議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三、規範管理行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安全
各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保證基金收支及管理各個環節的正常規範運行。
各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的管理,按時足額將收入戶基金劃入財政專戶,並認真做好社會保障基金核算。要強化社會保險結餘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計畫,確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時核對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基金,保證財政專戶與收入戶、支出戶帳帳相符。要加強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管理,認真做好個人帳戶記錄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規範運作程式。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各級稅務機關要按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保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報送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不得滯留、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社會保險費收入,做到徵收和管理規範有序。
社會保障基金開戶銀行要根據有關代收、代發協定和結算憑證,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發業務。要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規定,加強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核。
實行社會保險金社會化發放地區的銀行、郵政等機構,要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支付憑證,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金,不得延遲或滯留,不得從社會保險金中扣除郵寄費和手續費,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社會保險金髮放情況。
與社會保障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及運營有關的部門或單位,要加強協調,規範運作,及時對帳和傳遞有關數據或憑證,防止相互推諉扯皮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基金管理運作的順利暢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信 息 產 業 部
中國人民銀行
審 計 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郵政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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