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6月2日,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央部門預算評審工作的通知》。
通知
關於加強中央部門預算評審工作的通知
財預〔2015〕9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健全預算審核機制,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根據《財政部關於實行中央部門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財預〔2015〕43號),現就加強中央部門預算評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預算評審工作的必要性
預算評審是預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預算編制質量,最佳化預算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部門預算改革以來,中央部門預算評審工作有序推進,評審範圍不斷擴大,評審形式不斷豐富,參與評審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預算評審工作步入常態化軌道,預算評審對預算編制的支撐作用日益顯著。
應當看到,與預算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比,當前預算評審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制度建設相對滯後,預算評審機制尚未建立,評審覆蓋面較窄,評審程式不夠規範,評審質量有待提高,評審能力建設有待加強等,制約了預算評審作用的有效發揮。
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強預算管理,對預算評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健全預算評審機制,做好預算評審工作,是更好發揮預算評審職能,完善預算決策機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預算編制流程,打通預算管理鏈條的必要手段;是規範預算編制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總體思路
(一)總體目標。
通過完善預算評審制度,理順評審職責,擴展評審範圍,明確評審內容,規範評審程式,加強能力建設,提高評審質量,逐步建立健全預算評審機制,將預算評審工作實質性嵌入部門預算管理流程,更好發揮預算評審對規範預算編報行為,提高預算編制質量,最佳化預算資源配置,改進預算管理績效的重要支撐作用。
(二)工作思路。
預算評審工作要與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相互配合。各部門要抓緊啟動預算評審的準備工作,著手建立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按照相關要求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預算評審,並逐步擴大評審範圍。要根據項目立項和管理的要求,嚴把項目入庫關,切實提高入庫項目質量。要不斷總結經驗,紮實推進預算評審的各項工作,儘快形成較為健全的預算評審機制。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強化評審結果的運用,以評促建、以評促管,全面提高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水平。
三、重點工作
(一)理順預算評審職責。
中央部門(即直接向財政部報送部門預算的一級預算單位)和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許可權,分別組織開展預算評審工作。財政部負責制定預算評審的管理制度,對各部門評審工作進行指導,對納入財政部項目庫的項目組織評審,運用評審結果。中央部門預算評審工作應由部門內部負責預算管理的內設機構組織,主要職責是制定評審制度,選擇中介機構和專家,監督評審過程,運用評審結果,安排評審經費等。接受委託的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開展評審工作,對出具的評審報告負責。
(二)劃分預算評審範圍。
預算評審主要針對部門預算中的項目支出預算。擬納入中央部門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都要進行預算評審,考慮到評審工作經濟性同時避免重複評審,以下項目可不納入部門評審範圍:已確定立項且按規定的支出標準和要求測算的項目,按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指負責專項資金管理並審核相關部門申報項目的部門)評審的項目,絕密級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總支出規模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他按規定不予評審的項目。預算執行中擬申請追加預算的項目,以及項目內容、績效目標或支出總規模等發生調整的項目,原則上也要履行部門評審程式。部門申報的項目中擬納入預算安排的重大項目、財政專項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專業性強或技術複雜的項目優先納入財政部評審範圍。預算執行中擬追加預算的項目,財政部也要有選擇地進行評審。
(三)明確預算評審內容。
預算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項目申報程式是否合規,項目申報內容填寫是否全面,項目申報所需資料是否齊全等。必要性主要是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與部門職責和巨觀政策銜接是否緊密,與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重複等。可行性主要是項目立項實施方案設計是否可行,是否具備執行條件等。合理性主要是項目支出內容是否真實、合規,預算需求和績效目標設定是否科學合理等。
(四)把握預算評審環節。
各部門要按照“先評審後入庫”的原則,對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作為預算備選項目進入部門項目庫。預算執行中擬申請追加預算的項目,原則上也要經過評審,納入部門項目庫後才能申報。財政部項目庫中的項目遵循“先預算評審後安排預算”的原則,預算編制階段,在部門已經開展評審的基礎上,由財政部根據需要對擬納入預算安排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是否安排及具體額度。預算執行階段,由財政部對部門申請追加預算的項目中擬安排預算的項目進行評審。
(五)規範預算評審方式。
根據預算管理級次的不同,各部門可實行集中評審或分級評審,具體形式由部門自行確定。根據不同類型項目的特點,可採取由部門所屬評審機構、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評審等方式開展預算評審。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原則上應委託專業評審機構評審。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審的,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簽訂委託契約。組織專家組評審的,原則上應設立專家庫並從中隨機抽取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財政部的評審工作主要由預算評審中心和財政部專員辦承擔。根據部門的需要,財政部預算評審中心可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六)強化評審結果運用。
預算評審的生命力在於結果的有效運用。各部門要在提高評審質量的基礎上,強化預算評審結果的運用,將評審結果作為項目入庫、申報和調整的重要依據。要把預算評審的總體情況作為確定所屬單位預算規模的參考因素之一,引導各單位如實申報項目和預算。財政部將評審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同時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申報不實、預算審減率較高的部門,根據審減的額度直接扣減部門項目支出預算,並以此作為確定以後年度部門預算規模的參考依據。
(七)提高預算評審能力。
各部門要加強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建設,完善中介機構及專家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提高預算評審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要加強評審信息系統建設,規範評審流程,改進評審方法,健全評審工作規範,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和質量控制,提高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財政部將重點加強預算評審中心和專員辦的能力建設,提升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政策水平,並發揮好示範輻射作用,為各部門預算評審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八)保障預算評審經費。
預算評審遵循“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委託開展評審工作所需經費由委託單位承擔,評審機構和專家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對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要求、出現嚴重差錯、超過約定評審時間且無正當理由的,相應扣減費用,情節嚴重的,不予支付委託費用。各部門委託開展預算評審工作已有專項經費的,通過原渠道安排;未安排專項經費的,應從日常公用經費或部門機動經費中安排。財政部開展預算評審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承擔。
四、實施保障
加強預算評審工作是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預算評審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預算評審各項工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加強預算評審工作實施方案,切實保障開展預算評審所需條件,為評審工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確保預算評審工作在正確的軌道上規範有序地開展。
財政部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