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暫行規定

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暫行規定是1984年7月19日由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聯合發布。主要內容:出國自費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外國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可以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無檔案可資證明則結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如駐在國不承認中國使、領館辦理的登記,也可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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