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第231號)等相關規定,我委會同市公安、規劃、衛生等部門,起草了《關於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5月 25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反饋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附屬檔案:關於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全文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區縣公安局(分局),流管辦,規劃分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出租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第23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住房的,應當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住房的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係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出租住房的居住面積,是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居住面積以房屋租賃契約載明的面積為準;當事人不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沒有載明居住面積,或者房屋租賃契約載明的居住面積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實際測量有困難的,對於出租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5倍折算居住面積;對於出租非成套住房,可以按照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75倍折算居住面積。
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屬於住房的,房屋租賃契約應當載明承租房屋間數、居住面積等情況,並且明確約定居住人數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業主自我管理。住宅物業小區業主大會應根據本規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修訂和完善管理規約,增加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相關租賃限制條款,明確違反管理規約出租、轉租房屋並嚴重影響相鄰房屋業主正常居住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出租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租賃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物業服務企業和公房管理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積極配合基層管理服務站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住房出租登記和租賃契約備案工作,對發現的違規租賃行為要及時勸阻,並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基層管理服務站要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協助相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政策宣傳、租賃信息登記、房屋租賃行為日常巡查等工作。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六、出租房屋應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租賃當事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配合執法檢查。房屋承租人應對其使用行為負責。出租人應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應及時糾正,並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經紀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七、市、區縣兩級房屋、公安、規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形成部門聯動機制,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對於違反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八、單位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不適用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
資訊簡介
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委會同市衛生局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群租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群租相關各方責任,並強調建立群租綜合治理機制,強化屬地監管責任。
據介紹,北京市法制辦、市流管辦、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委、市衛生局等部門深入調研,於2011年9月形成《通知》草稿。2012年5月,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和建議131件,90.1%的市民對此通知總體持肯定態度。結合社會各方意見,《通知》做了多次修改與完善,經報請北京市政府同意後發布施行。
《通知》明確規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通知》要求,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通知》強調,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出租人應當確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人違反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承租人對其使用行為負責,未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房屋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通知》還要求,將面積標準、居住人數、限制條件等寫入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和《物業管理規約》,住宅物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自我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對發現的違規租賃行為要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存檔備查。
此外,《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不得為違反本規定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不得參與或者教唆他人參與違反本規定的租賃行為。《通知》還規定了群租綜合治理機制,強化屬地監管責任,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派出所、基層管理服務站、居(村)民委員會等共同參與,加強市區協作、部門聯動,實現對群租的聯合動態監管,用“組合拳”嚴厲打擊群租行為。
據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外來人口的不斷增加,群租住房現象已成為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群租帶來的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倍受各方關注,引發了大量信訪投訴,擾亂了租賃市場秩序。但是,群租又因其低廉的租金和較高的收益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相當一部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迫於生活壓力無奈選擇了群租住房。群租已成為一個百姓關心、媒體關注的問題。
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的明確,將有利於群租綜合治理工作的推進。但同時,政策出台後,將面臨群租治理過程中“進門難、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尤其是對個人或“二房東”打隔斷分割出租行為。群租治理有賴於屬地監管力量,市級有關部門將建立重案要案聯合查處機制,震懾市場違規行為。《通知》正式實施,既是保障百姓居住權益,引導有序合租,也是呼籲各方民事主體能切實擔負起相應責任,愛護家園,保護生命安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