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背景
一九四五年十月十日,國共雙方簽訂會談紀要後,以周恩來為首的中共代表團繼續同國民黨政府代表進行談判,經過多次交換意見,雙方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簽署了《關於停止國內軍事衝突、恢復交通的命令和聲明》與《關於停止國內軍事衝突的協定》。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是:關於“辦法”,協定要求由國民黨政府與中共各派代表一人會同美國馬歇爾將軍從速商定,提請國民黨政府實施;國民參政會駐會委員會及政治協商會議各推定國共兩黨以外的公正人士八人,組織軍事考察團,會同國共雙方,在發生衝突區域考察軍事狀況、交通情形以及其他與國內和平恢復有關事項,隨時將事實真相提出報告並公布之。
(二)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唯復員、換防、給養、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的軍事調動除外。
(三)破壞與阻礙一切交通線的行動必須停止,障礙物應即撤除。
(四)為實行停戰協定,應即在北平設一軍事調處執行部,由委員三人組成,一人代表中國國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國共產黨,一人代表美國,所有必要訓令及命令應由三委員一致同意,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名義經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布之。關於“聲明”,協定提出:“命令”中的第二條,對國民政府在揚子江以南整軍計畫之繼續實施、對國民政府軍隊為恢復中國主權而開入東北或在東北境內調動並不影響;恢復交通包括郵政在內;同意國民政府軍隊在上述規定下調動,應每日通知軍事調處執行部;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一切協定、建議及指示只涉及停止衝突所引起的直接問題;美國參加軍事調處執行部僅為協助中國委員實施停止衝突令;軍事調處執行部內設執行組;軍事調處執行部各委員,得各別設定通訊線,足保迅速而無阻礙之通信;軍事調處執行部先設於北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