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換血型檢驗試劑的歐洲協定書

簽署本協定的歐洲議會各成員國-
考慮到用於確定血型的試劑來源是有限的,
認識到各成員國在必要時為了歐洲的穩定,在血型檢驗試劑採集事務上的互相支援是符合歐洲的最高利益的;
而只有當各成員國一起制定管理血型檢驗試劑的採集和使用並為其進口提供方便時,才有可能實現這種互相支援;
因此簽署本協定如下:
第1條
本協定中“血型檢驗試劑”是指來自人體、動物和植物以及其他來源的,用於確定血型和血液互溶性的試劑。
每簽約方在簽署本協定,遞交批准書或加入本協定時可以向歐洲議會秘書長遞交關於限制人體試劑用於確認血型的聲明。此聲明隨時可以通過向秘書長遞交通知的形式而取消。
第2條
在保證自己有足夠儲備的情況下,本協定成員國有義務向其他急需血型檢驗試劑的簽約國提供試劑,收取收集、加工、運輸及購買(如果需要購買的話)的成本費。
第3條
血型檢驗試劑由其它簽約國提供的前提條件是接受人不得用於營利的目的。它們只能用於醫學目的,並且只能向簽約國政府指定的團體提供。
第4條
協定簽約國應保證本協定紀要中的規定得到執行。
同時應遵守它們承認或接受的所有國際法規。
每次血型檢驗試劑的運輸必須附帶一份證明檔案,證明它們是根據本條約的條款製作的。證明檔案需依照本紀要的附屬檔案樣本製作。
本紀要和它的附屬檔案是一個行政管理協定,由各簽約國政府修正和補充。
第5條
協定簽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豁免由其它簽約國所提供的血型檢驗試劑的所有進口關稅。它們應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使這些物體儘快經由最短路線送到該協定第3條所指的收受人處。
第6條
協定簽約國應通過歐理會秘書長互相公布授權發布本協定第4條中所述的證明檔案的團體名單。
同時他們必須公布授權分配進口血型檢驗試劑的團體名單。這個名單應儘可能與歐洲交換藥用人體物質協定的第6條所規定的團體名單相一致。
第7條
本協定書公布給歐理會所有成員國簽署,它們可以通過
a、無需政府再批准或通過的簽署;
b、還需經過政府批准或同意的簽署、隨後再由政府批准或同意兩種方式之一而成為簽約國。
批准或同意的證書存放於理事會秘書長處。
第8條
該協定在歐理會的三個簽約國根據第7條規定無保留簽署或批准和同意該協定日起的三個月後生效。
對於隨後無保留簽署或批准和同意該協定的任何一方的簽約國,該協定在簽署日或批准或同意提交日後的一個月生效。
第9條
本協定生效後,理事會秘書長可以邀請任何非簽約國加入該協定。該加入在加入批准書提交於理事會秘書長後一個月生效。
第10條
歐理會秘書長通知理事會的成員國和加入國:
a、該協定生效的日期和無保留簽署、同意或批准該協定的成員國名單;
b、根據第9條提交的所有加入批准書;
c、根據第1條第2款的規定收到的所有聲明和通知;
d、根據第11條收到的所有通知和其生效日期;
e、本紀要及其根據第4條第4款的附屬檔案的每個修正案。
第11條
本協定長期有效。
協定的任何成員國均可提前一年通知理事會秘書長退出該協定。
本協定由各簽字國的全權代表於1962年5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以英文和法文兩種語種簽署。兩種語種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存於歐洲議會檔案處。由秘書長向成員國和加入國遞送經過公證的副本。
1.1關於交換藥用人體物質的歐洲協定書的紀要
第一部分基本規定
A、標籤
容器和注射器在運輸前均需貼有根據本紀要附屬檔案2到10的樣本製作、以英語和法語書寫的標籤。
B、包裝和運輸
純人血應該裝於可保持4-6攝氏度的容器中運輸。該條件在草案附屬檔案中不做要求。
C、藥劑和器械
本紀要第二部分所述的藥劑和器械應無菌、不可加熱、無毒。
建議將注射用的器械和乾藥劑的溶劑運輸裝置和血樣一起運輸。
D、塑膠輸血儀器的毒性
輸血儀器須符合本紀要附屬檔案11的規定。
第二部分特別規定
第1條純人血
純人血是指從正常健康人體中提取後,又加有適當的抗凝血劑的血液。
不可從以下人體提取血液:
(a)已知患有或患過梅毒或肝炎的人;
(b)血液在梅毒傳染化驗中沒有得到陰性結果的人;
(c)如經醫學檢驗和對其病歷的研究,無法排除其有可通過血液傳輸的疾病的人。
抽血應在無菌封閉系統下進行:血液通過封閉的無菌的導管注入事先放有抗凝血劑的無菌容器中。所使用的儀器必須是無熱原質的。抽血完成後,容器應立即密封並冷藏到4-6攝氏度。此後只有在用血時才可以打開。
血液應收集到含有葡萄糖的檸檬酸鹽溶液中。
血液中不能添加任何殺菌劑或細菌抑止物質。每升純粹人類血液中所添加的抗凝血劑溶液的體積不應超過220毫升,血紅蛋白濃度應不低於每升97克。
血型
以ABO分類的血型可以根據事先知道的血球和血清來確定。測定Rh-因子則需通過檢驗捐贈血液的新鮮樣品來確定。如果各國對血型的測定另有標準和規定,則需按照標準和規定執行。
只有當專門的檢驗證明確實不發現C,D,Du和E抗原時才允許標註Rh負。所有其它血樣必須標上Rh正。
根據本協定所交換的血液只能用作相應ABO型的接受者。
存儲
純人血應保存在密封無菌容器中以防止微生物侵入,並保持4-6攝氏度直到被利用;只有在必要的檢驗和運輸時才允許比此略高的溫度,且該高溫時間不能超過30分鐘,隨後血液應立即以4-6攝氏度的溫度冷藏。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應給出(附屬檔案2)標籤樣本中的所有信息。Rhesus型一欄應註明“正”或“負”,或以簡寫形式:“POS”或“NEG”。
第1甲條人體血紅細胞濃縮物
人體血紅細胞濃縮物是指一個正常人的血液里大部分血漿被抽走後剩下的那部分。
它包括該血樣中的大部分紅血球;其它血球成份可能還存在,也可能被部分抽走。濃縮物里的液體成份或者是由剩餘的血漿、或由血漿被移走後所加入的等滲透壓的人造水溶液組成。紅細胞的體積應為產品總體積的百分之六十五到七十五,但若用到更高的紅細胞濃度,應在標籤上註明大致的紅細胞百分比體積(血球容積計)。
所有操作應在無菌條件下進行。灌注應在無菌密閉系統下以壓力進行。不能加任何防腐劑和細菌抑止劑。
其血型和存貯和正常人血樣相同。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應給出(附屬檔案2)標籤樣本中的所有信息。Rhesus型一欄應註明“正”或“負”,或以簡寫形式:“POS”或“NEG”。
容器上的標籤應給出(附屬檔案2甲)模型標籤的所有信息。
Rhesus型應寫成“正”或“負”,或以簡寫形式:“POS”或“NEG”。若添加了人造水溶液,標籤上也應表明它的體積和成份。
第2條人體乾血漿
乾燥的人體血漿是通過乾燥離心分離或沉澱人體血樣後浮在表面的液體而得。在製備過程中不能添加防腐劑、細菌抑止劑或其它物質。乾燥的人體血漿通過凍乾或其它避免蛋白質的變性方法獲得。乾燥血漿易溶於與原來製備它的母液等量的水中。由此得到的溶液其蛋白質濃度應不小於每升45克,並且不應有血球溶解的跡象。血凝素滴定濃度不應大於1:32。
由一個或兩個捐贈血樣製備的乾血漿
經檢驗含有同族溶血(用新鮮血清樣品來確定)或免疫血凝素等危險成分的獻血者應被排除。如果該血漿未能在抽血後48小時內混合及冷凍收集,則需從每個包裝單元至少抽取10毫升樣品作試驗以註明其無菌。
用兩個人以上的血樣製備的乾血漿
為避免因血漿中病菌繁殖引起的污染,含有病菌的個人捐贈不能採用。從每個捐獻的血樣至少要抽取10毫升樣品作試驗以註明其無菌。
為減少傳遞肝炎血清的危險,用於製備血漿的血樣應不多於12個,或通過其它可以減少危險的方法來製備。
乾血漿在水中的可溶性
在血漿樣品加入與原製備血漿時的母液等體積的水;在15-20攝氏度下,10分鐘內所有的物質應完全溶解於水。
純度檢驗
將一定量的血漿溶於和其製備母液等量的水中,對所得的溶液進行下列檢驗:
(1)用特定抗血清進行沉澱實驗,結果只允許含有人體血漿蛋白質;
(2)在1毫升的溶液中加入適量的凝血酶或氯化鈣應有凝結物產生。此過程可在37攝氏度的血液加熱爐中進行,以使凝聚加速。
乾燥過程中質量損失
在壓強不超過0.02mm汞柱的條件下,用五磷化物連續乾燥24小時。乾血漿損失的質量應不超過其重量的0.5%。
無菌性
最後產品必須用適當的病菌培養方法檢驗證明是無菌的。
存儲
人體乾血漿應以密封無菌容器保存在氮氣或無空氣的環境中。絕對避免與任何微生物的接觸,可能避免與排除水蒸氣的接觸,在20攝氏度以下避光保存。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應提供所有(附屬檔案3)標籤樣本規定的信息。
第3條人體血清蛋白和人體血漿蛋白片斷
人體血清蛋白和人體血漿蛋白片斷是占純人體血漿中總蛋白質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的蛋白成分標本。
所採用的製備方法應保證其產品能夠達到下列要求:不管最終產品應該是液體還是乾品,所得的標本中要加入適量的穩定劑,然後在液體狀態在其最終盛放的容器中以60±0.5攝氏度加熱10個小時,以使其中的肝炎誘發因子失去作用。在製備過程中不得加入任何滅菌或細菌抑止物質。
人類血清蛋白的製備中,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質量的蛋白應是血清蛋白。在人類血漿蛋白片斷的製備中,不少於百分之八十五質量的蛋白應是血清蛋白。在兩種製備中,每克產品中只允許不超過10毫克的免疫血球蛋白G產生。
最終產品冷乾後,每克產品中應至少有950毫克的蛋白。
人類血漿蛋白片斷製備成溶液時,每升產品應至少含有45到50克的總蛋白濃度。
人類血清蛋白製備成溶液時,每升產品應含有不少於45克的總蛋白濃度。
乾燥產品的溶解
加入規定標準體積的水,乾燥製備品應完全溶解。
穩定性
分別在加熱處理前後對溶液的粘度和混雜度進行測量並作超高速分離和電泳的測試,不應發現有明顯的蛋白變性跡象。溶液在加熱到57攝氏度後,並在該溫度下在混和器中攪拌六個小時,應無可見顆粒。
純度鑑別
(i)用特定抗血清進行沉澱實驗,兩種製備品應都顯示只含有人類血漿蛋白質
(ii)通過自由懸浮微粒在適當的條件下的電泳試驗,應顯示正常人類血漿的清蛋白成份中有活動性的蛋白成分,在人體血清蛋白試劑中應占蛋白質質量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或在人體血漿蛋白片斷的試劑中應占蛋白質質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鈉含量和鈉濃度
缺鹽的人類血清蛋白中鈉含量應不超過0.61毫摩爾鈉/每克血清蛋白。在其它人類血清蛋白和血漿蛋白片斷的準備中,每升溶液或由此製得的乾燥製品中不應超過0.15毫摩爾的鈉濃度。
鉀濃度
人類血漿蛋白片斷的鉀濃度在每升溶液或由此製得的乾燥製品中不應超過2毫摩爾。
酸度
在15到25攝氏度下,用濃度為0.15毫摩爾/升的氯化鉀溶液,將試劑稀釋成10克蛋白質/升的濃度,測得的PH值應為6.8±0.2。
乾燥中的質量損失
用五磷化物在不超過0.02mm汞柱的壓強下連續乾燥24小時,乾燥的人類血漿丟失的質量應不超過其重量的百分之0.5。
無菌
最後產品須以適當病菌學方法檢驗證明是無菌的。
存儲
乾燥的人類血清蛋白應以密封容器保存在氮氣中或是無空氣環境中。絕對避免與微生物接觸,儘可能地排除與水蒸氣接觸,在20攝氏度以下避光保存。
人類血清蛋白和人類血小板應保存在無菌密封容器中,絕對避免與微生物接觸,儘可能地排除與水蒸氣接觸,在4-6攝氏度下避光保存。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應嚴格按照(附屬檔案4)標籤樣本製作。對於溶液,製備品的日期是最終盛放容器的加熱處理日期。
第4條正常人體免疫球蛋白
正常人體免疫球蛋白是從含有正常成人抗體的人體血液中製備的血清蛋白的製備品之一。它從至少一千人以上的捐贈者的液體人類血漿混合物中製備。
所採用的製備方法必須保證其最終產品能夠達到以下要求並避免肝炎病菌的傳染。另外製備過程應保證原始材料所含的抗體在最終產品中還有足夠的濃度。
如果最終產品的抗體至少對一個病菌和一個細菌毒素進行了滴定試驗,則此製備方法即可滿足各方面的要求。所選抗體應為那些有已知滴定方法的抗體。
製備過程中不能有抗菌劑和細菌抑止劑的添加;但在最終過程可以加入適量的防腐劑和穩定劑以保證最終產品的無菌和穩定。
最終製品是每升含有100到170克免疫球蛋白的溶液。
純度鑑別
(i)用特定抗血清進行沉降實驗,應顯示只含有人體血漿蛋白質。
(ii)通過自由懸浮微粒在適當的條件下的電泳試驗,應顯示正常人類血漿的清蛋白成份中有活動性的免疫球蛋白Gamma的成分應占蛋白質質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穩定性
最終液體在37攝氏度下放置7天,應沒有可見的沉澱或混濁的跡象。同時建議用離心分離法來探測產品退化成較小分子量成份的程度。該方法應經國家監控機構核准。
酸度
在15到25攝氏度下,用濃度為0.15毫摩爾/升的氯化鉀溶液,將製備品稀釋成濃度為10克蛋白質/升的濃度,其PH值應為6.8±0.4。
無菌性
最終產品須以適當的細菌學方法檢驗證明為無菌。
存儲
人類免疫球蛋白溶液應保存在無菌的密封容器中,避免和微生物接觸,並在4到6攝氏度下避光保存。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應根據(附屬檔案5)標籤樣本的規定製作。製備品的日期是裝入最後容器的日期。
第5條人類特種免疫球蛋白
人體特種免疫球蛋白含有抵抗某種病毒或細菌的抗體。
它從一定數目的捐贈者血樣中抽取製備。
這裡的規定適用於以下人體特種免疫球蛋白:
-人體抗破傷風免疫球蛋白
-人體抗牛痘免疫球蛋白
還可以製作其它人體特種免疫球蛋白;如果有相應的國際標準,則它們應根據該標準進行檢驗,並將其有效率用國際單位標出。
每毫升人體抗牛痘免疫球蛋白中應含有至少500國際單位的牛痘抗體,以通過(chorio-allantoider)薄膜上中和試驗或組織培養方法測定。
每毫升人體抗破傷風免疫球蛋白中應含有至少50國際單位的破傷風抗體,以動物中和試驗測定。
人體特種免疫球蛋白還應符合第四部分“關於正常人體免疫球蛋白”規定的條件。
根據不同抗體,最終溶液的免疫球蛋白濃度可在每升100到170克之間變動。
標籤
容器上的標籤根據(附屬檔案5)的標籤樣本製作。
另外標籤上應根據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參考標本以國際單位標出其有效率。
第6條幹燥的人體纖維蛋白原
乾燥的人體纖維蛋白原,從液體人體血漿中的可溶成份加入凝血酶後會變成纖維蛋白的製備品。所採用的製備方法必須保證其最終產品能夠符合下面規定的要求並最大限度地減小血清肝炎的傳染。在纖維蛋白原的製備中用到的血漿應來自儘量少的捐贈者。
製備中不能添加任何抗菌劑和細菌抑止劑。
最終產品將冷凍乾燥。
可溶性
加入推薦量的水後乾燥製備品應完全溶解。還原後的溶液在60分鐘內不應產生任何沉澱。
純度檢驗
(i)加入特定抗血清進行沉澱測試,應顯示只含人體血漿蛋白。
(ii)新鮮還原的溶液應具有加入凝血酶會凝結的性質。當凝血酶加入與新鮮人類正常血漿同樣濃度的乾燥人類纖維蛋白原的溶液時,發生凝結所需的時間應超過新鮮正常血漿加入凝血酶後發生凝結所需時間的兩倍。
(iii)可凝結的蛋白。用凝血酶可凝結的蛋白應不少於總蛋白的百分之五十。
乾燥中的質量損失
當用五氧化磷在不超過0.02毫米汞柱的壓強下乾燥24小時,製備品的丟失質量應不超過其質量的0.5%。
無菌性
最終製備品在還原後必須通過適當的細菌學方法檢驗證明是無菌的。
儲存
人體纖維蛋白原須放於無菌密封容器中在氮氣或無空氣環境,避菌、避潮、避光,在規定的溫度下保存。
標籤
容器的標籤應按照(附屬檔案6)標籤樣本製作填寫。
製備日期是凍乾前最後製成溶液的日期。
第7條幹燥或冷凍的人體凝血因子VⅢ
(I)對捐贈者的要求
捐獻者應符合人體乾血漿製備所要求的身體健康,無任何可傳染疾病。
(II)對製備產品的要求
無菌和無毒。
最終製備品應無菌和無熱源質。
在塑膠袋中急速冷凍,產品應不含有冷凍混和物中的有機溶劑或其它外來物質。在整個解凍過程中將產品的塑膠袋放在第二個不滲透的袋中,可以保護雜質透過塑膠袋進入產品中。將每個塑膠袋放入保護盒子中,可以減小冷凍期間塑膠袋破裂的危險。
可溶性
加入適當量的溶劑,在37攝氏度下,乾燥製品應在30分鐘內完全溶解。溶解液中允許存在小而易分離的纖維蛋白凝絮。
穩定性
製備品溶解後保持在20攝氏度三小時,應無任何沉澱的跡象。
含量
還原製備品應含有規定最低量的VⅢ因子,一個單位須有相應於1毫升正常人體新鮮血漿的平均含量。含量按照國家權威機構規定的方法測定。
不應有無規抗體存在,若製備品是用於AB-O血型的患者,抗A和抗B型抗體的滴定濃度應該不超過1:32。
鑑別
用特定的抗血清進行的沉澱測試應表明產品只含有人類血漿蛋白。
乾燥中的質量損失
用五氧化磷在不超過0.02毫米汞柱壓強下乾燥24小時,冷乾製備品的丟失質量應不超過1.5%。
儲存
深凍狀態的人體因子VⅢ應在負30攝氏度的環境,冷乾狀態的人體因子VⅢ在5攝氏度環境下避光保存。乾燥製備品應放在密封無菌容器中置於氮氣或無空氣環境,避免接觸微生物、避潮。在深凍狀態的製備品儲存期應不超過六個月,乾燥態製備品不超過一年,除非重新測量其最小有效成分含量。
(Ⅲ)標籤
製備品的標籤應按照(附錄7)的樣本製作和填寫。
第8條幹燥的人體凝血因子IX
(1)對捐獻者的要求
捐獻者應符合製備乾人體乾血漿的身體健康要求,特別是無任何可傳染疾病。
(2)對濃縮物的要求
無菌和無毒性
最終產品,經適當方法檢測後應無菌,無熱源質,無不適的血管壓抑或呼吸反應。應在狗或貓身上測試對有無血管壓抑的作用。
可溶性
37攝氏度下,加入適量溶劑,10分鐘內,製備品應完全溶解。
凝血酶活性和不允許存在的自由凝血酶。
正常血漿在37攝氏度和加入同樣容積的不同還原產品的溶液時測定的再次凝固時間應不少於40秒。還原產物加入等容積的濃度為每升3克的纖維蛋白元,在37攝氏度下,六小時內不應有凝聚。
含量
還原產品應含有規定的最低數量的IX因子,其一個單位的含量相當於一毫升正常新鮮血漿,含量的測定按照國家權威機構指定的方法進行。
產量和In-Vivo的穩定度
製備方法應能保證,在沒有特殊抑止劑和基本條件下對不同的病人在不同的部位以每千克體重五十單位的劑量在15分鐘內進行快速靜脈推進,應能達到平均每升血漿有不少於三百單位的上升,24小時後,每昇平均血漿仍持續有不少於60單位的上升。
純度鑑別
用特殊免疫血清進行的沉澱測試應顯示產品中只含有人體血漿蛋白。
乾燥中的質量損失
用五氧化磷在不超過0.02毫米汞柱的壓強下乾燥24小時,產品的重量丟失不超過1.5%。
儲存
製備品應在5攝氏度下乾燥儲存。儲存期限應不超過兩年,除非重新測定其含量。
(3)標籤
製備品的標籤應根據(附錄8)的樣本製作和填寫。
附錄:
塑膠血液傳輸儀器的無毒性
一、化學方法檢驗
此檢驗手段套用於塑膠血液傳輸儀器。儀器分成兩大類:
1、收集、分離、儲存血液和血液製品的塑膠容器;
2、從人體抽取和向人體輸入血液的塑膠儀器。
測試前應將先材料經過與儀器最後無菌處理同樣的方法進行消毒處理。這些物質包括:
1、製作容器所採用的塑膠原料;
2、容器中用到的膠管;
3、抽血、輸血的儀器。
在容器灌裝抗凝劑溶液前應對容器進行檢驗。若對裝滿抗凝劑溶液的容器進行測試,當評估容器測試結果時,則在評估檢驗結果時要考慮第三段中對抗凝劑溶液本身的極限值。
輸血儀器的製造商必須向主管衛生部門提供:生產該儀器所使用的塑膠原材料和其它材料的詳細成分,各成分的來源和它們的製造方法(或者是該物質的代號),儀器的製造細節,添加劑和黏合劑的種類,以及滅菌方法。
沒有預先向主管衛生部門提出並經其同意,前述過程不得有任何改動。
製造儀器時所採用的原材料的各個部分均須標上貨物分區號,製造商須將此分區號、由此批原材料所製造的所有儀器的產品代號以及所有檢驗結果登記備案。
在製造過程的每個階段均須採取各種可實行的預防措施來降低病毒的污染。
A、萃取物和空白對比樣品的製備
(a)下面描述的測試要求1250平方厘米的塑膠(一個塑膠樣品兩面的總表面積為625平方厘米)。將樣品(無任何印刷和標度)切成不超過10平方厘米的碎片。
對管型材料的長度用厘米按如下方法計算:
其中:
D1:內層直徑
D2:外層直徑
將管型材料沿著長度方向切為10厘米的小段。萃取每50平方厘米的表面積要用10毫升的水。
(b)塑膠薄膜或管型材料的碎片放入矽硼酸鹽玻璃容器中,同時注入250毫升由一大功率的、帶玻璃冷凝表面和收集管的蒸餾器製得的蒸餾水。容器開口用玻璃杯反蓋,隨後容器在高壓鍋內以110攝氏度的飽和蒸氣加熱30分鐘,接著迅速冷卻至室溫,用蒸餾水將其容積調至250毫升。若塑膠測試樣品輕微地粘在一起,並不重要。
若塑膠與抗凝結溶液接觸過,樣品碎片事先應放在類似的盛有冷蒸餾水(100毫升)的容器里,並搖晃若干次。並重複以上過程一次。
對熱敏感的塑膠物質,可在高壓鍋內在70攝氏度下加熱72小時。
空白(對比)樣品製備方法與上同但沒有塑膠。
B.對萃取物的測試
1、可氧化物質
在盛有20毫升提取物的錐形硼矽酸鹽玻璃燒瓶中,加入20毫升2毫摩爾每升的高錳酸鉀溶液,10毫升1摩爾每升的硫酸,並把混和物加熱至沸騰3分鐘。將溶液快速冷卻,並加入0.1克的碘化鉀和五滴澱粉溶液。
最後對試樣和對比試樣用每升10毫摩爾的硫代硫酸鈉溶液進行滴定。兩種滴定所使用的硫代硫酸體積相差不應超過2.00毫升。
2、氯化物
提取中對氯化物的限制是等價的氯不超過11.2umol。
3、氨
提取中對氨的限制是,等價的NH3不超過120umol。
4、磷酸-磷酸鹽
萃取物必須通過對磷酸鹽含量的測試:
將25毫升的提取物在錐形瓶里蒸餾至乾,冷卻殘餘物,加入兩滴硫酸和一毫升的硝酸,然後將混合物加熱至白色蒸氣出現,然後冷卻。加入一滴高氯酸,緩慢加熱半小時。冷卻殘餘物並加水至25毫升。將溶液的10毫升轉移到25毫升的錐形燒瓶中,加入8毫升硫酸銨溶液和2毫升新鮮製備的、濃度為100克每升的抗壞血酸維生素C溶液。在50攝氏度的水浴中加熱30分鐘,冷卻並稀釋至25毫升。溶液的綠或蘭顏色,不應比同樣方法下用25毫升對比溶液所獲得的顏色更強烈。
5、酸鹼性
10毫升的提取物在加入兩滴酚酞溶液時不應變紅。加入不超過0.4毫升含有10毫摩爾氫氧化鈉每升溶液則溶液應顯示紅色。加入0.08毫升濃度為10毫摩爾每升的鹽酸去掉顏色後,再加入5滴Methylrot溶液,則溶液應該顯示紅色或橙紅色。
6、蒸餾殘餘物
在105攝氏度的水浴中將100毫升萃取物蒸發至重量不變為止。其殘餘質量應不超過5毫克。
7、透明度和顏色
觀察5厘米厚度的提取物與對照樣本相比應該是透明無色的。
8、味道
與對比樣本相比,提取物無嗅無味。
9、特殊元素
對萃取物作適當的極限值測試,
(1)下列元素:砷、鉻、銅,鉛,矽、銀和鋅的濃度不超過1微克/克;
(2)萃取物中鈣的濃度不超過每克0.1微克。
10、焙燒後的殘留物
將1克的塑膠品焙燒至重量不變,留下的殘餘物應不超過1毫克。
11、重金屬
點燃後的殘餘物在最小量的2摩爾每升的鹽酸溶液中溶解,如有必要,可以加熱。對重金屬作相應的極限值測試。按鉛計算時,重金屬的含量度不應超過5微克/克。
二、生物檢驗
1、對將要用來製造容器、抽血和注射設備的塑膠物質,採用A中萃取物進行毒性試驗。對允許使用的材料的新的產品批次,以B種萃取物進行毒性測試。試驗方法需是經國家醫藥部門或監督部門批准的方法。(關於A和B種萃取物的定義見後面的附註)
2、對將要用來製造容器、抽血和注射設備的塑膠物質,採用A中萃取物進行無熱源質試驗。對允許使用的材料的新的產品批次的檢查,對容器、抽血和注射儀器的例行檢查,以C種萃取物進行無熱源質測試。試驗方法需是經國家醫藥部門或監督部門批准的方法。
使用C種萃取物所作無熱源質試驗的結果由國家監督機關評定。(關於A和C種萃取物的定義見後面的附註)
3、對將要用來製造容器、抽血和注射設備的塑膠物質,要進行在緩衝系統的血球溶解效應的試驗。對允許使用的材料的新的產品批次則用第1段A項所描述的萃取物進行緩衝系統的血球溶解效應的試驗。(推薦的試驗方法及極限值範圍:見本附屬檔案的附錄)
4、對將要用來製造血液容器的塑膠物質要進行對In-vivo紅血球存活時間影響的試驗。每次改變原料成分,均須重複做此試驗。(推薦的試驗方法及極限值範圍:見本附屬檔案的附錄)
備註:
A種萃取物
將第Ⅰ部分字母A中所描述的萃取物中加入的不含熱源質的氯化鈉至最終濃度9克/升。
B種萃取物:
輸血設備
用9克每升的不含熱源質的無菌氯化鈉溶液充滿輸液設備,將開口端封住,並將設備完全浸入85攝氏度的水中一個小時。保留設備中的溶液。
塑膠容器。
若容器內盛有抗凝結溶液,則須將其排空並用每次250毫升無菌不含熱源質的蒸餾水在20攝氏度下清洗兩次。然後用濃度為9克/升的不含熱源質的無菌氯化鈉溶液充滿輸液設備,將設備完全地封閉,並以水平的方式完全浸入85攝氏度的水中一個小時。收集容器的內容物。
C種萃取物:
輸血設備
每份用40毫升濃度為9克/升的不含熱源質的無菌氯化鈉溶液,在室溫下以大約每分鐘10毫升的流速通過至少10個輸血設備,並收集流出物。測試獲得的溶液。
空的塑膠容器
每份用100毫升濃度為9克/升的不含熱源質的無菌氯化鈉溶液,在室溫下流過至少4個塑膠容器的導管,並在容器中停留10分鐘,然後通過傳輸管收集流出物。測試獲得的溶液。
裝抗凝結溶液的塑膠容器(見第三段)。
三、對塑膠容器中的抗凝結溶液的要求
每個容器均須盛裝有標籤上對應於欲收集血液容積所規定的體積和成分的抗凝結溶液。
抗凝結溶液和(或)它的製備過程中用到的原料應滿足國家醫藥部門的要求。
抗凝結溶液應滿足國家認證的藥典中關於重金屬、無固體物質、無毒性和無熱源質的要求,
附錄:生物測試:極限值和方法
A、對不允許存在的毒性的測試
(見本附錄第二部分第1段):極限值見國家藥典
B、對熱源質的測試
(見本附錄第二部分第2段):極限值見國家藥典
C.對緩衝器系統的溶血測試
(見本附錄第二部分第3段)
(a)極限值:
電解滲透性相當於每升5克氯化鈉的一種鹽溶液,其效果不應高於百分之十的血球溶解值,4克每升的鹽溶液得到的血球溶解值不應與相應對比溶液得到的值相差百分之十。
(b)方法:(略)
D、在ivo中存活的紅細胞的測試
(見本附錄第二部分第4段)
(a)極限值:
將用ACD抗凝結劑加入人血紅血球中,在4到6攝氏度儲存21天,至少應有百分之七十可以再存活24小時。這可以根據下面(b)中所敘述的方法之一來定。
(b)建議方法:
1、ISO/TC/76/WGD/3,App.E.方法;
2、阿瑟拜(Ashby)技術-阿瑟拜.W.在人體中輸送血球存活時間的確定。人類紅血球的不同膠著;
3、套用有放射活性的鉻,分析冷凍期後的人類紅血球在循環中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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